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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5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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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宇
律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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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04:36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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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是刘律师,根据你描述的内容分析,你们可能是一个推广宣传类的平台。比如电子易安这个项目,只要你们不参与销售,只负责推广宣传,这个可以,但你们绝对不能参与销售。 像这个律师平台你们也可以做,做完之后线下找律师事务所进行注册,在平台上解答咨询接案子等等都可以,但你们肯定不能做律师的业务不能做法律类的业务但是可以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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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05:25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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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福金
律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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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05:4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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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轩
律师
你成立的这个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都不允许,你做以下三个方面的事情都属于非法经营,一旦被查会面临高额的行政罚款。做自己该做的事情,经营自己范围内的,不然你就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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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08:54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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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你好,你说的这三类事情,都不在你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建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或者重新注册公司,否则的话涉嫌非法经营,后果是很严重的。具体有不清楚的,可以继续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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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10:3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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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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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11:39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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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杭林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去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后,进行运营。和对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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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11:39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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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辉
律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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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14:48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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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宇飞
律师
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在向用户提供律师服务时,应清楚地介绍提供服务律师的信息。在合作时,需要留意用户信息的保密及用户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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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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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溪
律师
您好,业务多是好事,但是建议开展的业务之间能够相互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才能把业务越做越大,比如您的类别一,与类别二和三之间联系就不是很强,不利于扩大公司影响力,小小建议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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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15:3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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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你的主要经营项目是非融资担保,至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项目,您上述的这三类别,除了第一类可能存在违规的情形,其他的法无禁止皆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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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15:40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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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
律师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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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17:43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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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兵
律师
根据我几十年的律师经验,这种情况其实您最需要的是一个资深的法律总顾问来全面地掌握和帮助你来推广的风险,并取得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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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1:29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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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
律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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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2:51
165
匿名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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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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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4:10
楼主:
一直在听呢,所以才一直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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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5:23
楼主:
分1/100呢,服务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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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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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利
律师
法律方面建议给不了您太多,经营思路上给个小建议,看能否认同。 是不是可以考虑小而精的模式,专业化,精准路线,这样方便用户记住,随时能想到你的平台。大而广可能是将来的方向,但是目前创业阶段是用户,有用户就有一切,目前抓用户就需要小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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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3:37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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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锐
律师
你好。1经营电子烟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2如此经营方法,需注意公司与其他平台合作合同审查。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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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6:1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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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严
律师
你好,你目前已经在该平台上询问了好多次了,建议你还是去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当面沟通,这样效率会很高,同时给你解答的也会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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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8:12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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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洪
律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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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29:19
115
匿名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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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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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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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波
律师
所涉行业领域跨度较大,都放在一家公司运营会显得业务结构不够清晰,建议按照业务领域分别设立公司来运营。 您好,我是平台认证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巴波律师,10年执业律师经验,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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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33:44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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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伟
律师
首先,公司的营业范围一定要尽量明确下来,在申报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否则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的风险;其次,担保公司是否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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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40:37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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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
律师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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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51:28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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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明
律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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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52:53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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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辉
律师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注册成立非融资担保类公司从事法律允许的经营业务,是可以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登记的,可以点我头像进行1对1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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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6:54:0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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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见平
律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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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00:13
24
楼主:
1-10% 担保服务费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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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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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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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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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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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04:04
115
楼主:
该回复2021-02-24 17:26:24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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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26:13
楼主:
细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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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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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律师
合作模式本身属于商业决策,双方同意即可,没有违法之处。但经营业务超出了登记范围,工商部门可能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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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09:42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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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启
律师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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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10:29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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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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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10:56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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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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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12:0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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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
律师
现对上述三个业务类别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① 电子烟不属于科技产业类别,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会被置于严格监管领域,望慎重选择。 ② 广告发布平台业务及新闻发布业务均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③ 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除非经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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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15:15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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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珊
律师
你好,第一个项目需要看合作的公司是否有资质销售电子烟产品,如果有那没有问题,第二第3个项目需要根据你营业执照的范围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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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19:34
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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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炜
律师
你这个是问题么?还是为自己的公司打了一个广告?有点不太懂,找了半天也没还是没有找到你的具体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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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38:26
99
¥0.92
王伟政
律师
对于您所讲的这种情况,因为你们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一些服务项目,可以及时到市场监管局办理增加营业范围的业务。比如信息咨询推广,法律咨询,中介,广告代理服务等等。这样才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管理。不会因超出经营范围非法经营被市场监督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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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46:11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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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
律师
你好,表面上看起来涉及的范围多,实际上主要是通过推广赚一定中介费。只要是在营业范围内就不违法,但是需要和合作商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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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7:48:32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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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康
律师
根据你的描述,这种模式可以操作,但是涉及的项目不同,定位的目标客户也不同,在同一平台操作困难程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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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8:06:04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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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北
律师
你好朋友,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建议你不要盲目开展经营,如果按照你列举的三种方式开展,很可能会因为超出经营范围而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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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8:14:53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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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欢
法律执业者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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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8:20:05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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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民
律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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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8:24:20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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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常山
律师
运营公众号没问题,但是推广电子烟法律规定不允许,这个不行。推广广告没问题,你的公众号影响力大了,粉丝多了,会有许多公司找你合作推广,当然你要仔细甄别,不要做虚假宣传。至于和律师合作,这个没问题,只要你的粉丝群多了,完全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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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8:27:17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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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府
律师
这个问题是在做什么?新时代网络推广新模式?是精准营销吗?很有思路,创新模式。祝老板业绩翻番,生意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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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8:36:5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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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香
律师
您这三类业务,还是原先给您回答的一样,一般工商注册的时候不会让您经营这么多范围,缺乏主营业务介绍,不过您可以后期变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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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8:57:3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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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畅言
律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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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8:58:32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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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
律师
整体上看,三种模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需要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但需注意灵活用工担保平台项目实施时,应定性为用工信息介绍平台(居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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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9: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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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宴敏
律师
你们公众号具体工作更像提供居间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公众号完全不一样,现在对公众号的服务范围没有明确限定要和公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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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9:34:06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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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
律师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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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9:49:51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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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孟扬
法律执业者
根据你所描述的问题,首先你这个情况,运营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需要有工商执照经营范围予以确认,否则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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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1:03:10
49
¥0.92
吴瑶
法律执业者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三个类别大致都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您所说的灵活用工担保平台,应定性为居间性质的用工信息介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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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1:20:15
29
¥0.92
陈光文
律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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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1:27:49
39
¥0.92
颜忠军
律师
朋友,电子烟国家已明确禁止互联网销售了,通过微信公众号营销电子烟涉嫌违规。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似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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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1:28:07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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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范君
律师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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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1:29:59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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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
律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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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1:37:19
42
¥0.92
何勇
律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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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1: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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