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补充一个疑问,如果我操作他的证券账户,确实是违规的。但我操作的仅仅是他的天天基金app账户,这应该不属于证券账户吧?这点还请各位律师解答一下
还有个问题,我故意写成共同投资协议,其实就是为了规避万一发生的法律风险,毕竟如果委托关系的话,是不是风险更高? 另外,在协议中,其实提到了,我仅提供专业化指导,并没有写到我来操作他的账户。如果他为了方便起见,直接交给我账户我帮他操作,那是他自愿的行为,这种逻辑是否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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