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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本案系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侵权人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具体到本案,其难点恰恰就在于如何认定原告的受伤是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因有二:一是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在第一时间报警,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的成因;二是原告未能在事故发生较短的时间内到医疗部门治疗,而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5天才到医院治疗,需要排除原告在此期间因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性。本案法官通过实地调查锁定了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先后在村、镇接受基本治疗,最后到市医院治疗的事实,排除了原告在此期间受到其他伤害而治疗的可能性。因此,法官综合其他证据,认定原告的伤情与本起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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