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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小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议,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解读上述法条可知,此六万块钱并非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宋思明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给海澡的行为损害了宋思明老婆的合法权利,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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