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服务方:
社保差额,
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可见,仅公司未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方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公司为员工了社保缴纳,仅因为基数导致的待遇差额,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司法案例支持。据案例研究发现,观点一主要存在于2016年之前,目前裁审机关多倾向于采纳观点二。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