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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楼主

¥50

土地征收问题

律师您好: 老人2000年因自愿参与村修建村委住房意外去世,出于人道,地一直未收回,目前已确权至2027年,但证书写在附属地面积1.08亩里(家现有母、弟二人,我们那里一人1亩,确权总面积3亩,但其中附属地面积显示1.08亩),村上组长上说是集体地,可以随时收回,村上说,让我们免费种多年,现在要收回必须修建村污水池,我们不同意征地修建。果树已被砍。村里有人说不能收回。有人又说额外多种的,属于集体可以随时收回。说法不一。 请问 1从法律角度,人去世,实际在种,确权在附属地的土地,是否村集体可以随时、免费、强行收回?是否违法?(附确权证) 2是否有过类似诉讼?走法律能赢不?(很关键,取决下一步) 3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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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2021-03-06 09:49:26
  • 补充问题:

    现在村里说:父亲去世、未收回的、写在附属地面积的1.08亩地,属于集体(虽确权给我们,是额外多种的),他们有权应收回,修建集体污水池。这是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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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04:26

全部(25)位律师解答

  • 李新宇 律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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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0:51
    523
  • 李晓轩 律师
    老人去世这种属于机动地的可以随时收回,因为不属于国家或商业征收是不需要给补偿的。走法律途径也基本赢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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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1:23
    361
  • 律师
    你好,我是刘律师,根据你的描述,不能强制收回,如果确实需要征收则需要支付征收补偿,给予征收补偿款,尤其砍掉果树的行为是违法的,建议你们到上一级政府信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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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1:50
    127
  • 谢福金 律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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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3:43
    53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村委会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您这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建议委托律师依法维权,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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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4:00
    120
  • 王伟政 律师
    对于您所讲的这种情况,只要是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论是附属地还是其他的土地,就应当严格按照确权证和承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履行。包括村委会在内的其他组织,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要依据法律规定。同时要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并不是随时随地的能够收回的。如果对方有不合法的行为,可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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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4:17
    322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众说纷纭,并没有法律依据,唯一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对于于家庭承包土地,在承包期之内实行的是增人不征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管是家庭成员有出价死亡,这种情况都不可以收回已经出嫁或者死亡人承包期内的土地,这个土地从法理上来分析是具有一定的继承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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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4:21
    586
    • 匿名服务方: 拥有这个土地的确权证书,就不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发生纠纷,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局,也就是说农委申请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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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5:58
    • 匿名服务方: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相关规定对该项制度给予肯定和贯彻。是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等而增加人口的,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因死亡、外嫁等原因而减少人口的,也不减少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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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9:19
    • 匿名服务方: 我们在福建那边处理过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大部分都是类似你们这种情况,就是说如果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去世,由村委会收回产生的这种纠纷,那在实际判例当中是不支持村委会这种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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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10:35
    • 匿名服务方: 请勿采纳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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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37:44
    • 楼主: 你到底。让我采纳还是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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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21:30:43
  • 孔繁越 律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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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4:26
    164
  • 任宇飞 律师
    有了确权证明,谁都不能剥夺您确权的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而且,村委村委会这个级别,无权收回和作废您的确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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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5:17
    91
  • 江润凯 律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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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6:19
    6
  • 陈向前 律师
    1.《农村土地承办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按照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政策,村集体不应收回承包地。 2.可以村集体为被告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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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09:58:39
    5
    • 匿名服务方: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已发包到农户的土地不能随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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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15:14
  • 丁辉 律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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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00:11
    61
  • ¥50
    王珍 律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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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01:33
    163
  • 吕捷 律师
    如果村里要收回的话,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所以说如果村里决定一定要收回,那你们是阻止不了的。但是因为确权是在2027年还没有到期,所以对应的补偿金可以向村里面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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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06:27
    14
  • 张佳伟 律师
    首先,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以产权证上为准,其次,如果附属的地属于集体所有那么你们家在上面种了果树,需要给你们家一些补偿,最后,如果谈不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权,能否打赢需要看你们这边的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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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12:56
    54
  • 黄一洪 律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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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13:49
    114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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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20:05
    264
  • 崔兵 律师
    根据我几十年的律师经验和法律,房地产经验,这种情况是以户为单位的,不因个人趋势而产生问题,所以要采取特殊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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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25:35
    117
  • 张华北 律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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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0:33:48
    675
  • 马静 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三十年,在期限内,并不会因为家庭成员去世就回收,土地是等到期后根据家庭人口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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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1:28:24
    1
  • 罗超 律师
    有办法,我给你几个好的建议,能够让你最大化你的权利。你好,我们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件,非常巧合,我可以告诉你如何处理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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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1:50:35
    37
    • 楼主: 什么办法?你没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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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7 23:35:31
  • 吴炜 律师
    土地收回看年限的,时间到了可以续签,人如果没有了至少上面的种的果树这些是需要给予补偿的,可以打官司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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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2:38:51
    97
  • 黄美溪 律师
    你好,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人去世,可以由他所户口所在的其他家庭成员承包的,虽然这个地是属于附属地,但是如果是你父亲之前应该承包的地的话,是可以由您的兄弟和母亲继承了,属于非法征收,可以发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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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3: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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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臧家参 律师
    土地是三十年不变,原确一般是1997年,但各地确权时间有差异。 1从法律角度,人去世,实际在种,确权在附属地的土地,是否村集体可以随时、免费、强行收回,不是三十年的可以,找到原始合同,而不是现在的确权证,再考虑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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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6 16: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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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炜华 律师
    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但应当是必需使用的,不能借公共利益需要而滥用收回权。 三、依法给予补偿。因第(二)项属处罚性收回,第(三)项属闲置、荒芜土地,都不应给予补偿。第(一)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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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07:27:47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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