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日
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和您对案情的介绍,做如下判断:
(一)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姜水清在本案中既是购买方又是出售方的代理人,其身份是互相矛盾的。这导致形成一个法律上的矛盾,就是当事人自己和自己进行交易,是无法履行的。
(二)导致本居间协议无效的原因,是参与协议的三方均有过错。首先是居间方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未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姜水清既是购买方又是出售方的代理人。姜水清一方的过错在于其并不是实际的购买人,没有购房的真正的诚意,其想通过转手出售的方式赚取差价而省去中间需要交付的税费。出售方的过错在于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姜水清的具体身份以及合同的补充条款,没有审慎的审查,而草率的签订协议。
(三)居间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合同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返还各自因合同而交付的财产,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您可以将收取的10万元定金返还姜水清,且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姜水清在收回10万元定金后,无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也无权主张由您承担其他责任。中介公司无权要求双方或任意一方支付居间报酬或费用。
下一步的建议:
(一)主动通过三方协商的方式解除居间协议。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可以由中介公司通知另一方。说明利害关系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互不承担责任。
(二)被动的等待另一方和中介公司前来协商,并表明自己的观点。可表明自己愿意返还10万定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三)也可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的无效,并返还对方10万元定金。
(四)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目前都不应该与对方进一步签订任何除解除以外的任何协议,也不要办理任何其他的手续。当然可以返还对方10万元定金。
(五)如果您想另行出售该房屋,建议最好在妥善处理好本纠纷以后再考虑,以避免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六)在本纠纷处理期间,也要避免与姜水清介绍来的买家签订任何房地产买卖合同。
本律师有在人民法院房产庭实际审判工作经验,专门审理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20余起。如果有进一步的问题需要解答,可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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