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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债,在司法实务中第一种方式为大家熟知,但是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该债务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才可以执行双方名下的财产,如果认定是欠债人的个人债务的,只能欠债人个人承担,对于欠债人以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将无法执行。
加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趋于严格,举证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以债权人以后再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权利的难度非常大,笔者相信实务中以这种方式主张权利的会越来越少。所以,现在笔者就来和大家说说第二种不常用的方式,就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欠债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法律理论上普遍认为,欠债人及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具有合同的性质,这种协议在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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