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服务方:
商标权侵权,《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这里的“不知道”是指按照正常人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能发现其所实施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即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一般认为,如果销售商根据其认知能力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仍实施销售行为,应认为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比如,和先生进货“中华铅笔”时的进货价远远低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的,那么法律一般就推定和先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商标法》,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一般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的金额确定;以此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