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华
律师
合同解除,(1)通知解除的条件
实务中,对于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需要具备解除合同的正当权利存在不同观点。《九民纪要》明确了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该条规定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要求,避免合同中不诚信的一方滥用合同解除权所造成守约方额外的讼累。
(2)约定解除的条件
《九民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本条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正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一般,既然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者增加,那么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然也可以赋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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