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曌
法律执业者
您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如果您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是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只有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可以中止执行。因此在没有申请中止执行情况下,不可以直接拒绝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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