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控告对方敲诈勒索并举证时,需要考虑的其他风险问题。
2017年,一男的党员领导干部与一个社会女子发生婚外性关系,后来该女子长期多次向该男子成功勒索钱财20多万,到2019年5月时候,该女子还是不收手,男子向警方报警诉女子涉嫌敲诈勒索,女子向纪委举报男子生活作风违纪,当地警方在2019年7月份把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21年4月份提交给检察院申请批捕,尚未批复。该男子向纪检承认2017年曾经与女子发生婚外性关系,2020年被党内处分和免职,该男子2019年在向纪检交代违纪事实的时候,只承认2017年曾经跟该女子发生性关系,隐瞒了在2019年初曾经跟该女子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现在,该男子想向警方交代2019年5月份曾经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有助于控诉女方),但又害怕被纪委知道,追加更加严重的处分(对组织不老实),现在想问到底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会不会相互沟通案情?男子会不会因隐瞒部分事实被追加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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