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由医院承担相应赔偿后,是否可向主治医生追偿
本人意外腰椎2节骨折,在医院就医后,医院医疗方案把1节和3节固定钢钉,把骨折的2节撑起。手术后一年后才发现医生把钢钉打在了胸椎12节位置,骨折得2节位置根本有打钢钉,导致腰椎骨折得2节塌陷,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主要的是手术后第8天又在医院复查拍了片子,给手术的医生看过片子后居然说手术很成功,片子现在找任何普通人都能看出钢钉位置错误。本人准备不诉讼医疗事故,按医疗损害起诉。
状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请问各位大神三个问题
一、这种情况能否按医疗损害起诉
二、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已经确认,但是能否按照民法典1191条向主治医师追偿责任(医生是医院返聘得骨科专家)
三、如果能向主治医师追偿,应当依据什么追偿,追偿得具体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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