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舒婷
律师
利润未达预期,便寄希望于解除合同并要求特许人退还投资款。有的网红店铺火爆一时,投资者被其爆红吸引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经营能力、店铺所在地段、客流量等等多种影响经营的差异因素。有的投资者当发觉利润未达预期时,便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一般而言,法院在判定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会参考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开店经营。如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是单店合同,被特许人尚未开店经营,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经营资源要结合其他因素判断。但如果像上述案例中双方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其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诉请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此处的“两店一年”是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经常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规定却未如实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为由起诉特许人,要求撤销合同。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资质以及对此没有进行披露,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考虑该因素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以及加盟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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