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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黄石市排水管理处下水道工人,2000年7月经公司批准按事业编制身份退休。因退休后受到外界各个方面的鼓动开始信仰法轮功,坚信其蛊惑的真善忍信条能够救赎自己拯救他人。2005年开始传发相关资料,又不肯放弃所谓的信仰,最终在2005年8月被黄石港区法院判刑三年,后减刑3个月。服刑三年间,原告的父母和亲弟弟都因疾病相继离世。2008年5月出狱后精神受不了打击,渐起少语不与外人打交道。原告的丈夫即委托代理人的父亲18岁时就受到牵连被打成右派,政治迫害23年受尽劫难才平反昭雪,身体也一直不好,2010年起开始瘫痪在床2015年6月18日去世。原告更是孤僻足不出户,生活日常用品及每日中晚餐均由委托代理人送回家。2017年上半年开始,原告逐渐出现精神失常,表现为完全不与外人接触、不愿再配合任何疾病治疗、独自发呆、幻听、自言自语现象,内容主要是鬼神之类及其它毫无主题的言语。有时会从楼上往外扔东西,夜间睡眠欠佳。2019年10月30日上午,从楼上往下倒开水烫伤路人,群众报警后,红旗桥派出所民警及社区人员联系委托人,强制送原告进入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入院进行长期治疗。在精神医院和中医院也相继检查出原告患有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阻、脑萎缩 、双肺纹理增强、主动脉及心影比例显宽、左侧间位结肠等诸多老年慢性病,见CT和X线诊断报告单。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黄石港区残疾人联合会发给原告《残疾人证》,残疾类别:精神残疾,残疾等级:贰级。2020年6月12日经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黄精院司鉴所【2020年】精鉴字第17号《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医学诊断:被鉴定人李萍患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法律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即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9年12月下旬,突然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电话得知正核查原告2005年8月至2008年5月在押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事宜,并同时在2020年1月起停发各项养老金及医保待遇。2020年6月1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信访作出编号为2020051139185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原告停发养老待遇的说明按人社部发【2012】69号第(六)条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要求退缴15年前原告基本养老金91514.9元。但因原告属于我市生活困难人员,市社保局要求通过永久停发养老待遇办法追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作为原告唯一监护人不得已成为此次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特申诉如下: 第一,原告认为已于2000年7月退休,社保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龄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投保。67岁的年纪应依法按月领取退休金,因为法院的判决并未剥夺原告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社保医保机构退保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按照社保规定,退休金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停发,分别包括未通过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没有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服刑期间,以及宣告失踪和死亡。原告2005年判决有期徒刑3年,后减刑3个月,早在2008年服刑已经结束,不符合如上四种停发情况。 第三,按照人社部发【2012】69号第(六)条文件规定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才取消退休费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只包括无期徒刑与死刑两种,原告显然也不适用此条款。 第四,人社部发【2012】69号取消退休待遇的文件是退休后多年才出台的,也是服刑释放多年后才出台的。原告及其已逝世丈夫在过去15年中从未收到原单位、社保或其他方面的讯息。法定代理人2003年毕业后去温州打工三年,作为原告唯一的女儿少不更事,不清楚15年前母亲案件的细节。原本家庭近年连遭变故,现在15年后又突然溯及既往再次把一个家庭逼上绝境。奔波往来各科室无数次迟迟拒绝给出进一步指导性意见,拒绝发放任何生活费用,其停发原告养老金行为已构成不作为。 第五,社保局要求通过永久停发养老待遇办法追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说明原告已纳入当地社保统筹,在此情况下应不适用人社部发【2012】69号第(六)条 ,而应适用第(九)条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依法恢复退休养老金?
展开 收起2012 69号文件写明是取消退休待遇,具体是取消的是什么待遇?我母亲只是排水公司的下水道工人,这应该不包括取消每月发放的社会养老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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