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过规定的时效,被处罚人就失去了复议申请权。(2)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公安机关)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行政复议期间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被处罚人申请停止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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