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华
律师
隐私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通常认为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制度保护,符合目前司法惯例,而且在立法上也得到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肯定。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排斥他人不当侵扰的权利。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既包括不受他人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进行的侵扰,也包括不必陷于明显的被侵扰的危险中。就私人生活安宁来说,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时,应考量其个人生活状态是否有因被诉行为介入而产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程度的侵扰。一般而言,需要依据社会习俗、一般理性人的感受标准等因素进行判断,同时也要结合案件的具体场景和情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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