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博客骂人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么

时间:2015-08-11 11:25: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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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国古代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人都十分在意自己的名誉,凡事讲究个“清白”,可在咱们的生活中,总会有那么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口欲、自身的利益等,十分的“八卦”,喜欢以讹传讹甚至是恶语中伤,还自以为是在行驶言论自由权,可事实上却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那么,在法律上,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此外,博客骂人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么?下面将为您具体阐明。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在实践中,侵犯名誉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3、泄露他人隐私。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博客骂人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么

 

随着网络在生活中日益普及,原本被称为虚拟空间的网上社区已经和现实密切相连,由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频频出现。博客侵权与张贴标语、在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方式手段不同。

 

如果在博客中针对某人发表失实的言论,或者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第三人知道矛头指向的是谁,无疑会损害他人的名誉,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在博客中披露别人的隐私,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如果在博客中故意捏造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则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所以公民、法人都应维护好自己的名誉权,若是该项权利受到了他人的侵犯,咱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您不知道该如何保护,那可以去咨询一下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