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线租车乘客受伤害案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时间:2015-08-31 15:14:00 来源:张伟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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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被进一步激发,以出租车为载体的客运服务市场也不断呈现新特点,依托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快的打车、滴滴打车、优步打车、神州专车等为代表的一批在线出租车运营平台与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呈现出新的特点。一、运营模式呈现出新的特征;用户通过在手机上安装一款APP软件,乘客只要向软件运营商发送一段语音说明具体的位置和要去的地方,该用车信息即会被传送给乘客附近的出租车司机的终端,司机可以在手机中一键抢应,和乘客联系并使客运合同成立生效。二、利害关系主体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更趋向多元化。

 

1、乘客,即支付对价,享受服务的当事人;

 

2、出租车公司或软件运营商,两者都是从事经营的法人,并且是客运合同的参与人,因而也是赔偿责任人;

 

3、车主,与传统的出租车全部权属于出租车公司不同,新形式下,承担客运任务的小客车很多属于公民个人,车主通常即是客运服务的承揽人,也将成为受伤害的出租车乘客的赔偿责任人;

 

4、司机,即实际驾驶客车将乘客送往目的地的实际履约人。

 

假如在承运的出租车在将乘客送往目的地过程中,致使乘客因驾驶员或或车辆原因使乘客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或导致残疾则一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此产生。以中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大致有以下三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供选择,且通常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一、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一)出租车乘客受伤害时的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请求范围。

 

1、出租车乘客受伤害的侵权类型。

 

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租车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受伤害的,不适用特殊侵权责任,而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即“无过错无责任”,赔偿义务人只得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对受伤害乘客的赔偿责任。

 

2、乘客损害赔偿请求范围包括。

 

(1)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及上述各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计算。

 

(2)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乘客遭受人身损害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车主即为驾驶员时的侵权责任及赔偿义务人。

 

当车主即为驾驶员时,如驾驶员的过错致使出租车乘客遭受人身损害,则通常驾驶员应当对乘客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此外赔偿责任人还包括:出租车公司、打车软件运营公司或其他侵权第三方。

 

(三)驾驶员为雇佣者时的侵权责任及赔偿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而,如驾驶员为雇佣者为车主的雇佣者,则通常车主应当对乘客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前述《解释》的规定,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若驾驶员(雇员)超过雇佣范围而导致乘客的损害事实,则驾驶员(雇员)将要对乘客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车主(雇主)所承担的责任要视车主(雇主)的过错而定,其他赔偿义务人均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此时如驾驶员(雇员)没有赔偿能力,则乘客选择主张此种权利时将会相当不利。

 

(四)第三方过错致乘客受伤害时的侵权责任及赔偿义务人。

 

当乘客在租车过程中的损害是由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行为导致时,乘客可向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但与此同时与乘客有合同关系的赔偿义务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将大大减小。

 

 

二、合同违约责任。

 

乘客与租车软件运营商、出租车公司或车主等利害关系人均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合同关系,因而向相关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是乘客的一种选择。

 

(一)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范围。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可知,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外,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方。

 

合同违约责任的主张,只能针对缔约参与人,即乘客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个或多个合同参与人主张合同违约权利,但不得对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同时依常理也可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是经营者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由此可知,依据本条规定,依消费者权益主张维权时的赔偿义务主体主要是实际服务的提供者。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赔偿请求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里又提到了侵权责任,这个“侵权责任”是不是本文前面所论述的第一项“侵权责任”是值得商榷的,本作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权益是在强者(经营者)面前保护弱者(消费者),因而这里的侵权责任应该对乘客的保护更有利。

 

四、三种损害赔偿责任的简单比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张侵权责任时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乘客过失相抵侵权责任。

 

主张侵权责任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义务人主体。

 

主张侵权责任时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依合同责任主张权利时,只能向合同参与人主张;依消费者权益主张权益时,通常只能向实际经营者主张。

 

(四)是否为过错责任。

 

主张侵权责任时,对于各责任方是过错责任。依合同责任主张时,合同相对人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主张消费者权益时为推定过错责任。

 

法律实务中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已经出现过的在线租车司机见财起意或见色起意而实施的刑事犯罪,或因第三方所致的交通事故致害等等,具体向某个责任方主张何种责任,应视侵害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不是千篇一律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参考书目:

1、李中原《多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年版。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版)》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孙才涛《消费维权全知道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用例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