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法治化建设而言,当下中国式违法的种种面相既是一种告诫,也是一种启示。对中国式违法整容成功与否,尚依赖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更与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的科学化程度息息相关。
近期,“中国式闯红灯”和“中国式哄抢”勾勒出中国式违法的一副副鲜明脸谱,也引发了人们对中国式违法面相的重新打量。一如人类面部表情之复杂、多变,中国式违法的面相亦多面且嬗变。仅就主体考察,中国式违法不光由平头百姓制造,在权术界,还存在一些与“潜规则”相伴生的另一种图景。诸如某些官员为安排子女入学、升迁惯用移花接木、借壳下蛋、萝卜招聘等术;少数领导干部则为应对中央五条禁令采取迂回之术另辟第二战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本文仅列举中国式违法之典型面相一二,以示世人。
在历史的长河中似乎也能寻见中国式违法的身影,比如“吃大户”。但殊不知,某些“吃大户”行为被历史学家视为贫农对富人的一种自发斗争,与时下频发的哄抢现钞、古币甚至鸡蛋、西红柿之举实在无法匹配。当然,这些人也不准备去历史的故纸堆寻找慰藉,却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任由人性中的私欲恣意蔓延。
不可否认,人性的深处定然有一根善良的弦瑟,一经撩拨宛若春风习习;亦无法否认,人性的暗角也蛰伏着恶的巨魔。在“法不责众”的精神庇护下,有些人遇到天上掉下的馅饼哪能不一哄而上分而食之,即便遇到无利可图之事,但只要能呈一时之勇、图一时之快亦“围观起哄”、“喊打过街老鼠”。可以说,“中国式哄抢”的面相之下掩盖着一颗颗丑陋的心。
如果说“中国式哄抢”还能多多少少显示某些人的聪明之处,那么“中国式闯红灯”者则是货真价实的“缺心眼”。几乎所有的闯红灯者都能认识到斑马线上的风险,而且临时纠集起来的队伍成员也不是都有急事去办,之所以仍然冒然行动,盖因这伙人一致相信人多力量大足以让司机们不敢贸然行动。可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放心地将身家性命交由临时组织和马路另一侧虎视眈眈的“马路杀手”们,这靠谱么?事实上,斑马线上的一次次血案已然印证“中国式过马路”是最不划算的“买卖”。
如果单纯从社会效度层面看,有些中国式违法还能制造授人以“鱼”的表象。比如在某些小区的周边,因为执法不力,商贩云集。小商小贩站摊抢道、堵塞空间的同时也给居民带来一定生活上的便利。甚至,某些违法行为得到当地民众的认可,成为见怪不怪之事。正如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并非一定获得传销集散地居民的支持,因为这一庞大群体的衣食住行往往成为当地经济的增长点。不幸的是,有些人根本看不到或者不顾及甚至放纵这些违法行为,只为图一时之便和一己私利,哪顾得终将养虎成患。
中国式违法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而且面相如此生动,其生存法则之一还在于其机巧性。中国有句老话叫“老实人吃亏”,在当下快节奏、重效益的社会中,“老实人吃亏”这句话一次次被印证,几乎成为箴言。脑子灵光、擅于钻营者似乎总能得到实惠。
而此,也折射出中国式违法的另一个面相,即其机动性。究其根源,这种机动性或者可选择性在很大程度上乃法律机制自身的缺陷所导致。因为对于法治化还在路上的中国而言,尚未培植出民众一体尊崇的法律信仰。人们对于法律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无奈而非出于自愿。正如英国学者哈特把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规则,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则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在这样的法治状况下,法律体系尤其是法律机制的设置和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法律制度有缺陷或者法律机制运行不畅,都容易被投机者钻了空子。
现代社会法治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之一是看其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如何,此外,还有要看其法律制度(机制)是否健全并科学。就“中国式哄抢”事件频发而言,一方面折射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则反映出相关法律体制不完善或者机制运行不畅。后者所导致的法律管控不力甚至成为中国式违法的始作俑者。因为毕竟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足以让绝大多数参与者明白“掠食他人”系违法的道理,而这些人之所以选择知法犯法,盖因彼时两种侥幸心理占了上风,即“不会被发现”和“法不责众”。其中“不会被发现”恰是违法者采取行动的心理支撑。想想也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哄抢,除了要承担被车撞到的风险之外,几乎就不用担心公权力的及时介入———没有监控,警察也远离现场。设若在繁华大街上,随处都有巡警,哄抢机会定会锐减;倘若在到处装有摄像头且相互熟悉的小区内,即便有人从楼上撒钱,恐怕也不见得有人哄抢了。这就是管控的力量。
由此,联想到各地关于“中国式闯红灯”的应对。如近日北京市即通过道路交通法之实施办法,以罚款方式处罚乱闯红灯者以儆效尤。正所谓“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如果对违法行为每次都降格以罚,甚至不处罚,长此以往法律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尊严。当然,处罚不是目的,更不是唯一手段。若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行人乱闯红灯现象,尚需借助诸如加大宣传力度、增设管控人员与设备、科学规划道路等综合治理手段,更要找出道路管理机制本身的缺陷并及时修正。
与“中国式哄抢”和“中国式闯红灯”者的直截了当相比,擅权者似乎懂得给违法行为罩上一件外衣,其中一脉往往演绎成为“潜规则”或者至少与其相互勾连。或许熟悉并掌握便利操作条件的弄权者是迫于民主已渐入人心、权力监控的眼睛不断增多而不得不转入地下,但毋宁说权术界的违法自始至终都是以暗箱操作的方式游走于法律体制的罅隙中,因为权力的霉变总经不起阳光的曝晒。
总之,对于中国法治化建设而言,当下中国式违法的种种面相既是一种告诫,也是一种启示。对中国式违法整容成功与否,尚依赖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更与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的科学化程度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