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私募融资

时间:2015-09-28 12:33:00 来源:京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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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投资机构投资主要有天使投资(100万-500万投资额度),创业投资(500万-1000万投资额度),私募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额度),其投资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高回报的机会,不以控股企业为目的,投资收益一般在15%-30%。

 

新三企业接触私募基金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律师、会计师、券商的推荐;二是政府金融办、企业所在园区、银行的推荐;三是金融圈朋友推荐;四是融资顾问的推荐。

 

一、私募基金估值方法及要点:

 

 

 

 

 

 

 

二、对赌

 

对赌,也成估值调整,是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达成投资协议时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其投资目标公司的事项达成的估值调整协议,约定目标公司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一定业绩(如达到上市标准或通过证监会审核、达到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的净利润或增长率等),否则控股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对投资机构进行补偿的一种契约安排(如狗狗投资机构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等)。

 

由于形式上是双方以某种结果是否出现作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条件,与“赌”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通常称为“对赌”。

 

三、新三板常见的对赌方式

 

 

 

 

 

 

 

 

四、新三板企业如何应对对赌协议

 

企业在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时,尽量不和投资人设定对赌,如果投资人倾向于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赌,则在设定对赌条款时要坚持以下几点:

 

 

 

 

五、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就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实际控制人卢波及陆波控制的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迪亚)间投资协议纠纷案件触及的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1号”,认定: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之间的赔偿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这部分条款无效的;但海富投资与香港迪亚的赔偿约定,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投资人与公司间的关于盈利的赔偿条款因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系无效条款。投资人与股东之间对赌并未损害公司的及债权人利益是有效的。

 

六、拟挂牌企业能否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对赌协议效力判决的认定以及《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同股同权”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拟挂牌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如果投资人与拟挂牌企业签订了对赌协议,在挂牌前,需要解除对赌协议或者终止对赌条款。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不影响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