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虾不能任性!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

时间:2015-10-08 11:41:00 来源:大虾挑战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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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大虾,全民法律问卷调查!http://www.huntlaw.cn/zh/survey/2015/qingdao/index.html

 

在刚过去的国庆长假中,青岛“天价虾”事件具有一定标本意义,让“宰客”成为人们痛心的一个关键词。在假期内很多游客都会遇到诸如此类不诚信的行为,我们对此类行为“零容忍”,只是不知如何才能杜绝此类现象,从而维护我们游客正当的权益呢?

 

青岛“天价大虾”事件追踪

 

青岛大排档宰客事件再次引发网友关注,10月5日,有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在微博上称“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38元一只”。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采访了当事人南京游客朱先生和四川游客肖先生,他们还原了事件经过。

 

当时在场的南京游客朱先生表示,店家之前明明说了是一份的价钱,临到结账突然宰客。他们也有报警和找物价局处理,结果还是给了店家2000元,隔壁桌的四川游客也给了800元。朱先生说,店家还拿着一根大棍子,威胁他们,并且打电话叫人过来。

 

青岛大排档一盘虾卖1500余元

 

据爆料网友肖先生昨日称,10月4日到达青岛后,他们选择了“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就餐,在吃饭前,曾详细询问过菜价,向老板确认过大虾38元究竟是一份还是一只,肖先生称当时老板说的是38元一份。但吃完饭后,老板却称大虾价格为38元一只。

 

另一位有相同遭遇的朱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手写账单中可见,“蒜蓉大虾”的价格共计1520元,加上其他菜的消费,共计2175元。

 

此外,网友还向北京青年报记者提供了一份“善德活海鲜烧烤”的价目单,该价目单显示,“海捕大虾38元”,旁边没有标明计价方式是按“一个”还是“一份”,但在价目单的最下方,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

 

店家:“38元一只”很便宜

 

按照朱先生给的信息记者找到了“善德烧烤”的预订电话,店家表示,该店大虾是海捕大虾,且是活的大虾,营养价值很高,38元一只已经很便宜。

 

针对两名游客称,在纠纷过程曾遭到店家威胁一事询问店家时,对方却已经挂断电话。当记者再次拨打电话时,已经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北京青年报)

 

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是否遵循民事自愿成交原则?

在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曝光后,大家无一不指责宰客的烧烤店,但也有少部分人声称这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情形,也就是说他们的交易是遵循了民事自愿原则的,可事实如何呢?

 

民事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其中民事自愿原则主要的表现为: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由青岛天价大虾事件的始末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对于38元一只虾的价格并非自愿接受,而且在吃饭之初他们有问过价格,老板以欺诈的手段让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这一“天价大虾”,这明显有违民事自愿原则。

 

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是否涉及刑事抢劫?

 

青岛天价大虾的涉事老板因消费者不满高昂的价格,而使用棍棒威胁,甚至“恶人先告状”的说有人吃“霸王餐”。有人说老板这不是在做生意,简直是在明抢,那到底老板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抢劫呢?

 

刑法上的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刑事上的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青岛天价大虾事件的始末以及抢劫罪的构成来看,涉事烧烤店的老板并不涉及抢劫,虽然他有在当场使用棍棒威胁,但并不是要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其只不过将虾的价格定的高了一些。

 

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为消费者与烧烤店发生的价格纠纷,显然已属民事纠纷,但是否涉及刑事因素还应静待相关部门的通知。不管是否属于刑事纠纷该事件都折射出当地的旅游形象,如今涉事烧烤店已经被处罚并停业整顿,但我们更希望看到事前防范而非事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