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占有重要地位。因为只有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了伤者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数额等等,才能计算出准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事故责任人与伤者之间才能协商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具体来说,下列事项都可以通过伤残鉴定来确定: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何时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只能鉴定伤残等级,对与伤残赔偿有关的其他事项无能为力。但是实际上,伤者如果能好好运用伤残鉴定,可以为自己争取到很多的利益,护理费就是其中之一。进行伤残鉴定,伤者还应该把握好鉴定时间,过早或者过晚做鉴定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