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等金融工具丰富了金融市场,余额宝、融360、好贷网、P2P等层出不穷的创新型网上融资模式也使得人们的投资方式更加的方便多样。然而,在这些巨大的投资机会下隐藏的是多重的投资风险,由于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新兴的领域,目前其中牵涉的很多问题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甚至很多法律风险还没能被充分的认识到,比如集资诈骗、信息安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受到充分重视并加以防范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国内P2P金融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具体案情是,邓某于2013年5月,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后来该平台出现大额的资金链断裂,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邓某和李某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最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和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轰动一时,引发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的重视与反思。
一、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即金融互联网化,它是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谢平教授是比较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人,他对这个概念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他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我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从本质来说也是金融活动,必然属于金融监管的范围内,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里,有很多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无法找到相应的规定,很大一部分问题属于空白状态,这就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没有统一的规定,容易出现混乱和纠纷。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空白,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滞后,更有内在和外在原因。从内在原理看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表现在价值基础、商业逻辑、财务模型、经济原理等方面;从外在表现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虚拟性。互联网是一个无形的“网”,他将不同人的行为连接起来,人们不用面对面,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金融交易。这虽然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行为,但是也为操作安全带来了隐患。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完全摆脱了地理限制,业务范围扩大。但是,由于没有和客户实际的面对面接触,对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没法全面了解,这就加剧了信用风险。
第二,成本低。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下,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通过网络完成信息的识别、定价交易,这一过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而不需要设立营业网点、柜台的操作人员,也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这可以极大的节省开支。在低成本的情况下就会有更多的人投身到互联网金融中,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过热。
第三,技术性强。互联网金融几乎多有的流程都需要靠电子技术来完成,包括信息的征集,数据的存取,资金的支付结算等等,这些都是通过信息技术来操作完成。然而,网络安全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难题,一旦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就可能引发信息流失或财产损失。互联网的高技术性会加剧操作风险,带来新的技术风险。
第四,管理难。互联网的联动性使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若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环节。互联网金融涉及信息技术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但有技术性问题,也有金融专业的问题,还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交织起来就是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复杂化。同时,也要求对其中各环节做出新的规定,如主体、范围,方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有着以上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色,而现在社会公众在不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的条件下,就盲目投资,这是不合理的。互联网金融中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的外部法律法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是自身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各类风险。
(一) 信息安全的风险。信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所致。信息安全的风险具体有包括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和商业信息安全风险等。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通过信息搜集来完成征信和授信,也就是人们需要提供的信息更加完全了,这就意味着可能泄露的隐私信息更多了,造成的不良影响就会更大。一旦不恰当的适用或没有妥善的保存就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
(二) 财产安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将以往的柜台支付改为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系统来支付。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富通、快钱、易宝等平台,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不仅要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还要依靠强大的支付系统,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三) 非法集资的风险。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即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标,投资人通过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当下正热的一种贷款模式,许多大的电商通过设立这一贷款平台满足中小企业或其他实力较弱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是如前文案例中所述,第三方平台可能将搜收到的资金非法占有用作其他用途,这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不但第三方平台的负责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投资者也会遭受重大的损失。
(四) 虚假宣传的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中,投资者为了更好的了解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就只能通过该机构发布的宣传信息和产品信息。而现实中,很多机构在宣传自身和推出自己的金融产品时,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往往会预测收益、夸大自己产品的收益,这些行为如果不恰当,都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 追责难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互联网的技术性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交易信息的存储难,一旦出现问题不知道怎样保留证据,并且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很难搜集到充分的证据,这就使得他们在追求交易对方责任的时候处于不利地位。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给社会公众投资获利带来无限的可能,但是,其还是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不仅概念大、范围广,自身发展模式尚未完全形成,配套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也比较滞后。这就需要相关主体在进行投资活动前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有哪些不同,以及这些不同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努力去防范这些风险,进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2]任祥玉:《简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4期。
[3]陈一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状与发展建议》,金融发展评论,2013年第12期。
[4]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金融科技时代,201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