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或者是公司若想进行投资就没有人想给自己带来风险的,他们往往希冀于高额的收益,可毕竟投资是有风险的,不是说想要收益就能有的,有时候也可能血本无归。一般的投资都是收益与风险并存,更何况风险投资呢,其是高风险与高潜在收益并存的投资方式,不过只要按照其运作流程进行并注意了相关问题,收益往往是比较大的。
风险投资的运作
风险企业要成功获取风险资本,首先要了解风险投资公司的基本运作程序。一个典型的风险投资公司会收到许多项目建议书。但风险投资家要寻找能使他们获得高额回报(35%以上的年收益率)的公司或机会。有时,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这一目标,通常是3~7年。成功的风险投资家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包括选择投资对象,落实投资,对该公司进行监督,带领公司成长,驾驭公司顺利通过难关,促使公司快速发展。
虽然每一个风险投资公司都有自己的运作程序和制度,但总的来讲包括以下步骤:
(一)初审
风险投资家所从事的工作包括:筹资、管理资金、寻找最佳投资对象、谈判并投资,对投资进行管理以实现其目标,并力争使其投资者满意。以前风险投资家用60%左右的时间去寻找投资机会,如今这一比例已降低到40%。其他大部分时间用来管理和监控已投资的资金。因此,风险投资家在拿到经营计划和摘要后,往往只用很短的时间走马观花地浏览一遍,以决定在这件事情上花时间是否值得。必须有吸引他的东西才能使之花时间仔细研究。
(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磋商
在大的风险投资公司,相关的人员会定期聚在一起,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面谈,或者回绝。
(三)面谈
如果风险投资家对企业家提出的项目感兴趣,他会与企业家接触,直接了解其背景、管理队伍和企业,这是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次会面。如果进行得不好,交易便告失败。如果面谈成功,风险投资家会希望进一步了解更多的有关企业和市场的情况,或许他还会动员可能对这一项目感兴趣的其他风险投资家。
(四)责任审查
如果初次面谈较为成功,风险投资家接下来便开始对企业家的经营情况进行考察以及尽可能多地对项目进行了解。他们通过审查程序对意向企业的技术、市场潜力和规模以及管理队伍进行仔细的评估,这一程序包括与潜在的客户接触、向技术专家咨询并与管理队伍举行几轮会谈。它通常包括参观公司、与关键人员面谈、对仪器设备和供销渠道进行估价。它还可能包括与企业债权人、客户、相关人员以前的雇主进行交谈。这些人会帮助风险投资家做出关于企业家个人风险的结论。
风险投资对项目的评估是理性与灵感的结合。其理性分析与一般的商业分析大同小异,如市场分析、成本核算的方法以及经营计划的内容等与一般企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灵感在风险投资中占有一定比重,如对技术的把握和对人的评价。
(五)条款清单
审查阶段完成之后,如果风险投资家认为所申请的项目前景看好,那么便可开始进行投资形式和估价的谈判。通常企业家会得到一个条款清单,概括出涉及的内容。这个过程可能要持续几个月。因为企业家可能并不了解谈判的内容,他将付出多少,风险投资家希望获得多少股份,还有谁参与项目,对他以及现在的管理队伍会发生什么。对于企业家来讲,要花时间研究这些内容,尽可能将条款减少。
(六)签订合同
风险资本家力图使他们的投资回报与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根据切实可行的计划,风险资本家对未来3~5年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首先计算其现金流或收入预测,而后根据对技术、管理层、技能、经验、经营计划、知识产权及工作进展的评估,决定风险大小,选取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其所认为的风险企业的净现值。基于各自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投资双方通过谈判达成最终成交价值。影响最终成交价值的因素包括:
1、风险资金的市场规模。风险资本市场上的资金越多,对风险企业的需求越迫切,会导致风险企业价值向上攀升。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企业家能以较小的代价换取风险投资家的资本。
2、退出战略。市场对上市、并购的反应直接影响风险企业的价值。研究表明,上市与并购均为可能的撤出方式,这比单纯的以并购撤出的方式更有利于提高风险企业的价值。
3、风险大校通过减少在技术、市尝战略和财务上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可以提高风险企业的价值。
4、资本市场时机。一般情况下,股市走势看好时,风险企业的价值也看好。通过讨价还价后,双方进人签订协议的阶段,签订代表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双方愿望和义务的合同。关于合同内容的备忘录,美国东海岸、西海岸以及其他国家不尽相同,在美国西海岸,内容清单便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文件,而在东海岸还要进行更为正规的合同签订程序。一旦最后协议签订完成,企业家便可以得到资金,以继续实现其经营计划中拟定的目标。在多数协议中,还包括退出计划,即简单概括出风险投资家如何撤出其资金以及当遇到预算、重大事件和其他目标没有实现的情况,将如何处理。
(七)投资生效后的监管
投资生效后,风险投资家便拥有了风险企业的股份,并在其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多数风险投资家在董事会中扮演着咨询者的角色。他们通常同时介入好几个企业,所以没有时间扮演其他角色。作为咨询者,他们主要就改善经营状况以获取更多利润提出建议,帮助企业物色新的管理人员(经理),定期与企业家接触以跟踪了解经营的进展情况,定期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财务分析报告。由于风险投资家对其所投资的业务领域了如指掌,所以其建议会很有参考价值。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在合同中通常加有可以更换管理人员和接受合并、并购的条款。
(八)其他投资事宜
还有些风险投资公司有时也可以转换优先股形式入股,有权在适当时期将其在公司的所有权扩大,且在公司清算时,有优先清算的权力。为了减少风险,风险投资家们经常联手投资某一项目,这样每个风险资本家在同一企业的股权额在20%~30%之间,一方面减少了风险,另一方面也为风险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管理和咨询资源,而且为风险企业提供了多个评估结果,降低了评估误差。
如果风险企业陷入困境,风险投资家可能被迫着手干预或完全接管。他可能不得不聘请其他的能人取代原来的管理班子,或者亲自管理风险企业。
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风险投资是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风险投资还存在风险资本流入渠道单一、风险资本营运效率低下、风险资本流出阻碍严重等问题。
(一)我国风险资本流入渠道十分单一。
我国由于法律的诸多限制,阻碍了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和其他公司进入到风险投资领域,使其来源渠道单一。我国风险资本流入渠道主要是国有资产,包括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我国风险资本流入渠道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以基金形式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限制。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被认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控制,属于核准制。
其二,《保险法》的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使用做了严格的限制,虽然2009年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放宽了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但是保险基金仍然没有对风险投资打开大门,其资金运用仍然局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其三,养老基金投资方向的限制。在我国,明文规定养老基金不得投向风险投资业,仅限于银行存款和买卖国家债券。
(二)我国风险资本营运效率非常低下。
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长期无法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最适合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使得创业企业制约与激励机制不健全。我国风险投资业长期以来缺乏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与成本机制的法律条款。因此就可能出现投资人、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之间严重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甚至会发生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人员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与被投资企业串通合谋,隐藏真实信息、制作与报告虚假信息,不履行善意管理义务等。
另外,风险企业激励机制严重不足,员工利益与公司衔接不紧密,再加之住处不对称极易导致各种风险,使得我国的风险资本运作效率极低,发展缓慢。
(三)我国风险资本流出受到了严重阻碍。
我国风险投资自发展以来,风险资本流出不畅通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首先,我国欠缺风险资本流出方式的多元化格局。从国内公开上市的方式来看,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上市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推出,其配套的制度发展不健全。
其次,外国风险资本的流出也是困难重重。由于我国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实行严格的管制,外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比一般企业更加麻烦。一旦外资退出风险企业后,该企业的性质将从外资企业转换为内资企业,若外资在风险企业中存续的时间短于国家所规定的10年期限,就会产生补缴税款等复杂问题,而实践中风险资本是很少在风险企业中持续持股10年以上的。
(四)我国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体系落后。
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政策与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尤其是法律规范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依据,风险投资要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律的保护、制约和引导。目前中国尚无一部具有权威性的风险投资法律,这种无法可依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风险投资市场严重脱节,风险投资领域繁荣发展和无序混乱并存。
对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约束的是散见在经济部门的多个单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也十分有限和滞后,风险投资存在大量法律空白地带。例如我国现行《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都没有对风险投资相关机构的行为和操作做出规定,甚至有的法律条文本身就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即使陆续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对风险投资的鼓励性规定,但实际上是笼统的,或不完整或与法律相冲突,法律规定处于模糊状态。
风险投资其实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其出现主要是有一些人愿意以高风险换取高回报。这些投资人之所以敢冒险投资是因为其与以往抵押贷款的方式有本质上的不同,其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偿还。如果投资成功,就会获得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回报;当然如果失败的话,也只是投进去的钱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