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出租车新规”不存在私利 “新规”的主要内容

时间:2015-10-23 09:45:00 来源: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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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交通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备受关注。征求意见已经过去10天,交通部网站收到意见2155份,电子邮件反馈195封。

 

交通部:“出租车新规”不存在私利

 

昨天下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徐文强表示,两个文件从10月10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交通部的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同时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昨日中午,已收到网站提交的意见、建议2155份,反馈电子邮件和电子信函195封。有专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意见,也有管理部门、乘客、社会公众的。

 

徐文强说,社会各界人士认为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纳入行业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差异化服务的制度设计的思路,符合行业的实际,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徐文强表示,在这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重点就如何处理经营权的问题、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运价管理、顺风车与共享经济这些焦点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意见和建议。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对这些意见都做了收集,正在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究。

 

遇重大争议 新规将重新评估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上述两个文件在经过1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后,还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重新评估分析,对社会反映强烈,各方仍存在重大意见争议的问题,将着重研究。

 

“肯定是要修改一部分内容的,征求意见就是要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对相关条例进一步完善。”知情人士分析,目前最大的几个争议点还是“专车新规”中的部分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给专车一个“合法合理”的运营地位不会变,而且新规是鼓励创新的,也鼓励真正的汽车共享。

 

“这里面不管是交通部门,其他的部委,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自己的私利,我们根本的目的还是想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城市交通体系,更好地服务群众出行。”徐文强说,这次改革核心是以乘客为本,关键是兼顾利益,规范市场。(新京报)

 

“新规”的起草原则

 

1、坚持鼓励创新。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客运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2、坚持依法行政。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许可管理。

 

3、坚持维护稳定。本着疏堵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应当遵循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坚持部门联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发展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需要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

 

“新规”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发展定位。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2、明确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3、规定车辆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

 

4、明确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5、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奖励、促销计划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项资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综上,“出租车新规”的制定是我国立法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同时,社会各界对出租车和网约车的两个文件亦比较肯定,不管是交通部还是其他部委、地方政府都没有自己的私利。尽管对“新规”可能还存在一些焦点争议,但小律相信有关部门最终一定能制定出最合理的“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