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如何定性,可能构成何罪

时间:2015-11-10 09:45:00 来源: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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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人们常说“借钱的是孙子,欠钱的是大爷”,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债务纠纷的现状,发生暴力讨债的情况也就不难理解了。说到暴力讨债,那么一定会对债务人产生人身上的伤害,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于暴力讨债的定性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相关法律法规也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索取债务中致人损伤的故意伤害行为与以暴力为手段的抢劫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务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只要未超过债务的合理范围,一般不作为抢劫罪处理。但是若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扣押拘禁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拘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通过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讨回债权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暴力讨债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但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使用绑架、拘禁手段索要财物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

 

暴力讨债构成绑架罪

 

如果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务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若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较大,其索要的超过合法债务实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其以绑架方式实行,即构成绑架罪。其中索取合法债务,因实施的是同一行为不应重复评价,即不再定非法拘禁罪。

 

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而绑架、非法拘禁他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