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股市过度投机问题,加剧和放大了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严重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法律使其不理性因素降到最低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在金融学的领域里探究过度投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解决投机问题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股市投机;负面效应;法律手段
一、股票市场和股市投机的含义
股票市场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部分。股票交易市场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按时价进行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由于它是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因此又称作二级市场。
股市投机是指根据对市场的判断,把握机会,利用市场出现的价差进行买卖,从中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其包含了以下特点:第一,因为是猜测,所以有风险;第二,借以交易的资本就其本身而言并不重要,它只是用来牟利的工具;第三,盈利是唯一的目标,投机更倾向于使用杠杆力和借贷来获得最大的回报率。
二、中国股市过度投机原因剖析
(一)机构投资者治理结构不完善
机构投资者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中国股市投机盛行的重要力量源泉。分析我国股票市场的参与者,不难发现,不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其主体基本上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些“国”字号的机构投资者无论从信息、调研能力以及资金等各个方面,都远远超过中小投资者。
(二)监管不严使非法投机预期收益超过预期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除大众投资者外,其它参与者在利益地位上大多与国字沾边,因而执法难度很大。加上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着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的以致投资者被发现的概率极小,甚至即使被发现了,处罚的力度也极轻。
(三)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足,中小投资者缺乏投资方面的能力
我国股票市场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发育过程,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培养也不可能超越市场现状。由于股票投资基金管理相对滞后,社会保障体系脆弱,加上股票市场不规范等类似问题,都严重制约着机构投资者的正常发育。理性投资者的缺乏,导致了市场的过于非理性。
(四)我国上市公司实行低派息、零派息政策
我国股市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没有建立约束机制,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缺乏对股东的回馈意识,吝啬于向股东分红。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得不到分红回报,只好投机炒作赚差价利润。
(五)我国资本市场上长期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
上市的国有企业仅是把股票市场当作融资、解困的工具,而国有企业由于涉及到地方就业、经济增长等一系列问题,地方政府是不会轻易让上市国有企业退出股市的,哪怕是业绩不佳,也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途径来使上市企业继续存于股市,这就是所谓的“借壳”。
三、中国股市过度投机的负面效应分析
(一)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
投机使得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错误。我国政府一开始就把股票当作经济改革的载体,希望股票市场实现国有企业机制转化等一系列经济改革目标,并使这一目标置于股票市场的其他功能之上,这就给投机创造了摇篮。
(二)不利于国家经济的长足稳定和快速发展
投机导致股票价格忽高忽低,使得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普遍不高,规模难以进一步扩大,经济效益、创收能力受到很大制约。中国的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始终以“企业本位论”为指导,根本无暇顾及投资者的利益。
(三)股市过度投机不利于企业决策,公司治理
投机绝大多数是进行短线操作,由于没有长期稳定的股东,没有正常的价格波动幅度,将导致股份公司的治理层经常变动,管理方略的不断改变,筹集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信誉的降低。
(四)投机不利于增加国民收入,不利于实现改善百姓的生活水平的政策目标
投机很大程度上是行为金融学的表现,投机体现了投机者的过分自信、重视当前和熟悉的事物、回避损失和“心理”会计、避免“后悔”心理、相互影响等心理偏差和非理性行为,由于没有通过全面的分析,没有经过理性的决策,这样最终结果无疑是赔得一塌糊涂。
(五)投机将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庄家横行,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庄家经常引领局势,控制潮流,中小投资者却是满目跟风,缺乏正确的判断力。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时间、精力等优势通过各种途径使得中小投资者几乎变成了被庄家任意鱼肉的小民。未经认真改组的上市公司质量低劣且盈利能力不断恶化,是二级市场上投机炒作盛行的一大根源。
四、鉴于以上诸多不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投机过度是当务之急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证券监管法》和《证券交易法》
在对先行《证券法》等法律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交易法》。这些法律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严格信息披露,防止过度投机,构建完善的证券法体系。
(二)修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在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的目的下,应当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在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应认真了解自己的客户,为客户提高相关证券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后续的服务中,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传真、电子信箱、手机短信、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客户投资意识的培养。
(三)加强监管,加大投机的法律风险
应当在《刑法》中加大证券经济犯罪的惩处范围和惩罚力度,严格执行股票市场交易规则,禁止以权炒股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内部人”的家人甚至包括朋友应与其本人一并列管,监管者不需要证明其行事意图,便可以按非法投机事实对其本人、家人及朋友全部提起控诉,最高刑期15年,并处相当于其不当利益数倍的最高罚款。
(四)重塑公司和中介机构公信力量,加强对信息披露监管
《证券法》未将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标准的行为纳入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之中。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将投资者的自我保护的民事赔偿纳入条款,加强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法律检查和监管,一旦发现虚假披露等情形,务必严惩不贷。
(五)修订《公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盈利分红的规定
建议将《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股东因不得分红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a.公司连续两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公司该两年连续盈利且均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C.公司有让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投资项目时,至少以未分配利润的30%向股东分配,否则至少以未分配利润的70%向股东分配。
(六)严格执行退市机制
禁止地方政府对上市企业的正常破产倒闭的控制和干预,不允许出现政府的“隐性担保”,只要是达到破产条件的单位,应当一视同仁,予以破产。此外,还必须让股票市场的投机者有血本无归的风险,增加各类投机者的投资风险,增大投机的机会成本。
(七)完善证券赔偿制度
立法上法律应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中明确董事对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法定义务,如忠实义务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2)采用“集团诉讼”制度;(3)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4)在立法和执法上侧重所有的关联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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