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的当事人与海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样,为保证其胜诉的裁决得以执行或为防止证据的灭失、毁损等需要海事法院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强制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海事仲裁的实例来讨论海事仲裁与证据保全的关系。
证据对于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是仲裁员定案的依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人证、物体、文件、录音、录像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灭失、毁损、被隐匿或被修改。为了保证海事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诉法规定了海事证据的保全。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也对证据的保全作了规定。海事仲裁的当事人对与其海事请求有关的证据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也可以在提起仲裁的同时或之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给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由海事法院依据海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所谓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提请证据保全申请的条件是:
(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需指出的是,海诉法还规定了另一种保全措施,即海事强制令。海事仲裁当事人在需要时可以依照海诉法的规定,直接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我会正在考虑修改仲裁规则,准备增加相应的条款,以方便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利用这一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范围
可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初步证据:
受损船舶的《水上事故报告书》和《海事声明》,并应经海事局 的海事签证;船舶或货物的检验报告;提单、舱单或船票或其他运输凭证;货运记录和理货报告;能证明债权的有关凭证或合同;所有权证明;来往的有关函电;
2、船舶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薄;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船舶国际防油污染证书和油污水记录本;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船体船级证书;船舶国际吨位证书;船舶安全结构证书;船舶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船舶最低配备船员证书;船舶轮舱的各类设备证书;船舶航行签证薄;出海船舶户口薄;国际船舶连续概要记录;船舶安全检验本;GPS数据记录本; VDR航行数据记录;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等。
3、船员证书:
职务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或海员证;
4、船舶航海日志;
5、船舶轮机日志;
6、船舶车钟令记录薄;
7、海事报告和海事声明;
8、引航事故情况报告(说明)书;
9、相关作业海图;
10、无线电日志和无线电记录;
11、气象记录;
12、各种油料的加油和消耗记录;
13、船舶油类记录簿;
14、货物配载图和积载图;
15、船上设备、备品备件、器具及物料清单;
16、检验报告;
17、租船合同;
18、修船合同
19、船厂修理工程验收单和结算报告;
20、财务结算凭证;
21、水路运输许可证;
2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23、船舶营业运输证;
24、水路运输管理检查证;
25、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材料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向法院提交申请的主要文件
1、申请人的保证书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现金、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和第三人保证等。
2、证据保全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船舶名称;
(3)申请人的海事请求权;
(4)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及保全证据的范围以及保全的方式;
(5)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海事请求权的联系;
(6)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理由;
(7)提出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方法,有封存、提取复制件、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制作调查笔录和提取证据原件(必要时)等。
3、提交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海事请求权有关的初步证据。
4、告知被申请保全的证据(或船舶)现在所在地或将要到达地或其他有关线索等。
在海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很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海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即财产保全)是“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故海事保全措施可以针对被请求人的任何财产。海诉法还对扣船和扣押船载货物两种财产保全措施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