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选择结算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时间:2015-11-15 09:43:00 来源:方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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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环节中最关键的部分之一。灵活便捷的支付方式,无疑会利于订单的获得;而获得订单安排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安全高效的支付。因此,外贸企业有必要深入了解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充分利用结算技巧,达到进出口合作伙伴双赢的目的。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

 

汇付结算方式      

 

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 将货物发运给买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这对银行来说,只涉及一笔汇款业务,并不处理单据,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 bank)和汇入行(paying 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入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延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行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交易中,买方往往用汇付方式支付货款,但通常需辅以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所以又不是单纯的汇付方式了。

 

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 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注明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有光票和跟单之分,通常所说的信用证指跟单信用证,即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货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与汇款和托收方式相比,信用证由于银行的介入使得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而进口商只要付款就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大大降低。长期以来,信用证一直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方式。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这种局面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尽管信用证在我国和亚太地区的国际结算中依然保持着统治地位,但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到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冲击,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已经大幅下降。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 又称“银行保证书” 、“银行信用保证书”或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做具体解释。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一般用于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业务中。

 

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选择具体的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以下五种因素:

 

客户信用      

 

具体地讲,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 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托收的方式,特别是用D/P,就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 甚至是直接T/T 的方式,这也是目前在西方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中大量使用T/T的根本原因之一。同时,客户的信用等级和客户所在地区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在金融运作体系正常的发达国家,就有可能更多地采取T/T和托收样的属于商业信用的方式。另外,客户的信用资信的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 要进行连续的跟踪,进行及时的评价,以便随时调整结算方式。

 

经营意图      

 

具体地讲,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就有很大的余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 也许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也可能要求买方必须用L/C的形式进行结算,否则,就以提高售价来威胁对方,逼迫买方做出妥协和让步;[7]如果是滞销的货品,那极有可能会答应进口人的要求,选择一种节省进口总费用的支付方式,这时,出口方可能会违心地接受对自己的利益保障程度很小的支付方式。 

 

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选用和合同金额的高低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有很大的影响。具体地讲, 对于象征性交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 的方式;而对于EXW 和实际交货的 D 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也就经常会考虑和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了。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种类的不同也是导致不同支付方式的重要原因。[8]国际结算中所涉及的运 输单据,有些属于物权凭证,有些则是非物权凭证,不同性质的运输单据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海运提单、联合运输单据等代表物权凭证的单据,控制提单就等于控制货物所有权,交单等于交货,在实务中则有利于单据交易,所以对于卖方则可选择信用证方式甚至D/P 托收方式收取款。但在空运、公路/铁路运输邮寄等运输单据项下,以及以记名抬头的海运单这些非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下,则不利于单据交易,特别是D/P 托收方式下,由于没有银行信用作付款保证,更有钱货两空的极大风险。 

 

财务成本       

 

国际贸易中的成本由很多因素构成,如商品制造或购买成本、运输成本、保险成本 等,在现代国际金融体系下,结算成本也是其中因素之一。如果只有一种结算方式,因无法比较,可以说不存在结算成本问题。但当有多种结算方式供选择时,在不同结算方式的比较中就会产生贸易结算成本的概念。例如因支付方式的改变,导致了交易中某一方财务费用的增加,或者导致了使用第三者(一般是银行)费用的增加等等。所谓贸易结算财务成本,就是使用某种支付方式时所必须承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款项转移费用。

 

财务费用。这里的财务费用是指:由于付款日期的不同,交易双方为履约,比如说,出口商为组织商品的生产,或者说进口商为付款所额外付出的融资成本,或者是使用自己流动资金的机会成本。付款日越早,进口商的财务费用越高,出口商的财务费用就越低。反之,付款日越晚,进口商的财务费用越低,出口商的财务费用则越高,在实际工作中,财务费用是根据成交日、装运日、卸货日、使用日四个付款时间来计算。

 

选择何种支付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直接关系到贸易能否成交和货款的安全回收,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所以这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利益的问题。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应尽可能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