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公司经营模式,在现实操作中,为许多中小公司所热衷。但是,公司承包问题却是我国公司法中的空白,学术界对此类合同的效力也看法不一。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而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具体运用。凡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司本质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均属有效。
公司法对于公司承包经营模式的效力未予以明确,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只要公司承包经营不改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以承包经营合同为基础的公司承包经营模式是合法可行的,应当认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有企业活力而采用的一项企业经营模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告别了承包经营模式,而采用现代公司制度,并且现代公司制度的优越性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公司承包经营的模式仍旧大量存在着,而公司法对于公司承包经营模式的效力未作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现代公司组织形式可否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如何,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无效说”,因为公司承包经营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第二种观点是“有效说”,认为公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且符合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公司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第三种观点是“区别对待说”,在遵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定原则的同时,只要不拒绝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中强制性法律规范,则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公司承包经营的核心法律特征基本一致,即承包人对公司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承包人能否取得承包收益取决于承包人的经营绩效与市场风险等不特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为承包金,具有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
一、承包经营合同符合合同法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该承包经营合同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由缔结,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的契约行为。并且公司承包经营将公司制度与合同制度衔接在一起,使商人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的经济功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既适用于传统企业,也适用于现代公司;
二、承包经营合同符合责权利一致、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公司在承包经营的模式下,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的期限内概括授予承包人,由承包人向发包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即承包金,而承包人在勤勉经营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真正实现责权利三者统一;
三、承包经营合同符合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而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具体运用。根据公司自治的精神,充分尊重公司法律关系的各方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而达成的契约,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公司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
四、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否定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内容,不可避免对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等带来限制和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治理制度,当承包期限届满或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时,承包人依约取得的经营管理权仍回归发包公司的治理机构。
在目前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大量存在,有其合理性,因此现代公司制度与承包经营合同应具有兼容性,凡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司本质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均属有效。否则,发包方在承包方能够赚取高额承包收益时,可能发生主张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无效,而承包人在经营亏损时也会自食其言,向法院提起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在目前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大量存在。在公司在承包经营的模式下,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的期限内概括授予承包人,由承包人向发包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即承包金,而承包人在勤勉经营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市场需求,符合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公平理念。只要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只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否定这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