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已是美籍华人的郭福华与合肥的胡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后,郭福华先后出资在合肥购置了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胡女士名下。2008年,郭福华的妻子胡女士移民美国,郭福华则选择在合肥定居。4年后,胡女士向郭福华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经美国纽约州皇后区高等法院审理。双方随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郭福华同意女方获得无异议的离婚判决,双方婚内在合肥购买的两套房产,各得一套。
接着,为了办理离婚后房产的分割与过户,远在美国的胡女士向合肥瑶海区房产局出具一份书面的申请函,表示同意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转在丈夫郭福华的名下登记”,“敬请(瑶海区房产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这份文书还经过了美国纽约州政府和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认证。
随后,郭福华带着相关材料来到瑶海区房产分局,申请办理房产过户。可是,时至今日,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郭福华要求房产过户申请却一直未能被办理。“这几年,我先后多次到房产局申请、交涉,但都被对方用各种不同理由予以拒绝!”郭福华万般无奈地说。
郭福华说,去年8月,他曾按照瑶海房产部门的要求,把离婚协议书进行了翻译,并前往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进行了认证,随后多次带着材料出示给他们看,目的是希望在前妻不回国的情况下,直接办理更名过户事项。“我们的离婚协议是经美国法院批准的,并且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也对此进行了证明。而中美两国签订有司法协议,对于美国官方认可的司法判决,中国也应该予以承认才对啊,为何还是不能办理呢?”
对此,瑶海区房产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申请过户的房产原是胡女士以中国身份登记的,胡女士前来时,其已经是美国国籍,其中国身份已经失效。对于这种情况,确实需要身份证明材料。所谓“证明本人是本人”是属于老人的一种误解。
据介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房地产登记后,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应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其中,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对此,瑶海区房产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老人申请的事项,他们将咨询律师并上报领导,然后,做出一份书面的答复和办事指南。(来源《合肥晚报》)
依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郭福华前妻之前以中国身份取得房产,在其申请处置房产时,已经是外籍身份,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向合肥市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得到市中院支持,(虽然美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是除外的)当然具有本国司法判决强制执行力,房产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有意思的是中国和美国却都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