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特别是准备IPO 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违反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那么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属于《首发办法》中的行政处罚呢?
1、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二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第五十五条: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
第五条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税务局(以下简称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承办案件的税务局(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及所属稽查局、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承办机关在确定的期限内查证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4)学理上:《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审理后,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补税等有关纳税义务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文书。它适用于向被处理对象追缴税款、滞纳金等。《税务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审理后,对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它适用于对被处理对象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综上: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参照相关的学术著作、文章,税务处理决定不同于税务行政处罚。理由是: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中,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为并列关系;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针对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稽查之后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
(3)已成功过会的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税务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4)从学术著作和学理上,税务处理决定不同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者的相同点是:(1)两者都是税务稽查的处理结果;(2)两者都是以当事人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为前提。二者的区别是:(1)税务处理决定适用于向被处理对象追缴税款、滞纳金等;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于对被处理对象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2)税务处理决定较轻,税务行政处罚较重。
2、税务处理决定是否违反《首发办法》
《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没有提及税务处理决定,从字面上可以看出,如果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税务处理决定的,即使情节严重,也不能说违反了《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不能说发行人不具备上市的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中要求律师对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虽然税收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但毕竟发行人存在税务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从谨慎性来说还是应当进行披露。
3、相关案例
(1)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过会,股票代码:002472)
2008 年12 月1 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台国税稽处【2008】251 号),确定发行人少缴增值税826.75 万元,决定追缴发行人少缴纳增值税826.75 万元,并对少缴纳增值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同年发行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按时全额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839.69 万元。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发行人作出的仅是税务处理决定,其内容为追缴增值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而并没有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根据税务处理决定按时全额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且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证明,涉税事项已经处理结案。
(2)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过会,股票代码:300318)
公司2009 年缴纳税收滞纳金31,477.74 元,系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公司2006 年~2007 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2009 年12月5日对公司发送了昌地税稽处【2009】211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需补缴2006 年~2007 年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46,857.29元、房产税43,515.51 元等税款,并缴纳滞纳金31,477.74 元。
发行人已足额缴纳上述滞纳金上述情形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发行人采取了加强相关人员学习、培训等措施,以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税务机关对发行人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园区税务所出具证明,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无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