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唐山又遇收奶风波 单方违约的形态

时间:2015-12-18 09:45:00 来源: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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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作为我国领先的乳制品供应商,虽在发展中出过岔子,可总体上还是被百姓认可的。但从山东胶东半岛,到河北唐山,蒙牛与奶农的供需矛盾纠纷在时间和空间上蔓延,同时也预示着奶业的寒冬远未结束。

 

蒙牛唐山又遇收奶风波

 

2014年9月底,记者报道了蒙牛对胶东地区原奶收购价直降1元/公斤,也由此揭开了中国奶业周期之痛。转眼间,一年零三个月过去了。近日,蒙牛唐山工厂门前又出现收奶纠纷:合作牧场在为每天挤下来的生鲜乳呼吁销路,蒙牛方面则在因原奶过剩苦不堪言。

 

值得关注的是,前来苦寻出路的恰恰是中鼎牧业托管的牧场,中鼎牧业则是由老蒙牛人出来创办的企业,并且2015年1~5月,其35%的销售收入来自蒙牛。根据双方2013年前后签订的合同,彼时形势一片大好之际,蒙牛方面约定的是每月最少供应量。如今的“限收”局面则意味着“蒙牛系”上下游矛盾凸显。

 

争议新增奶产量

 

站在养牛人和中鼎牧业的角度,奶牛单产越高则是越好;但是下游乳品加工企业则不认为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奶荒”的时候当然认同,免去了四处奔波抢奶之辛苦,但是行业低迷原奶“相对过剩”阶段,增量对加工企业来说就是负担。

 

记者了解到,蒙牛在“合同期限与收购数量”中明确,2013~2023年期间,河北某家合作牧场向蒙牛每日交售生鲜乳不少于6600公斤(即6.6吨),并且还规定牛奶产量增加原因是属于自然增长,增量部分由蒙牛收购,不得销往其他任何企业及个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谁不希望自家的奶牛单产高,并且国家和行业都在号召稳产增产。”一位与蒙牛存在供需纠纷的牧场负责人介绍,没有别的诉求,只希望蒙牛履行合同,每天按照市场价格收购牧场13吨的生鲜乳。

 

记者就此采访中鼎牧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基于双方长久合作考量,以及当地政府正在进行协调,表示“视蒙牛的表现再予以回应”。

 

另据中鼎牧业方面披露的重大销售合同,以蒙牛乳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在与中鼎牧业旗下牧场签订的合同是2012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3日,合同规定每日交售不少于5.2吨,合同期内累计总量不少于9490吨。

 

“公司通过与大多牧场主签订了十年以上托管合约,获得对这些牧场的经营权和控制权,通过先进的技术改造和管理,将原本低效率的中小型牧场改造为具有高产奶量、高奶源质量、高盈利能力的现代化牧场。”中鼎牧业方面这样阐述公司的商业模式。事实上,帮助牧场提高奶牛产奶量,正是公司的商业价值。

 

然而,因为行业持续低迷,蒙牛及所有乳品加工企业都饱受“产能过剩”之困,从2014年以来,收购上来的原奶有一部分都不得不喷粉储存。

 

“中鼎牧业托管的牛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后想回来继续向蒙牛交奶,同时期望在奶量与奶价方面得到特殊优惠政策,未得到同意。”蒙牛唐山奶源事业部吕常赤日前发布个人声明称,他在努力寻求资源和合作牧场一起讨论如何提高技术,和国外牛奶竞争成本时,“我看到的是个别人置身事外,只保证自己利益”。

 

蒙牛方面向记者回应称:“涉事供方在履行与蒙牛供奶合作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首先违约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指的是个别合作牧场转供其他乳企,一段时间后又回来找蒙牛收奶。而上述牧场负责人则对此表示,是蒙牛方面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收购牧场生鲜乳的增量部分。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收奶纠纷发生在“蒙牛系”内部的上下游。中鼎牧业总经理孙国强此前曾在蒙牛工作11年,离开前是蒙牛奶源事业中心总经理。中鼎牧业的五位董事中有三位曾在蒙牛核心管理岗位任职。根据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2013年,中鼎62%的营收来自蒙牛,2014年是59%,2015年1~5月降至35%,虽说这两年依赖程度在降低,但蒙牛仍然是中鼎牧业的最大客户。

 

另一位“蒙牛系”的上游成员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对蒙牛销售的价格和数量暂时还没有大的波动,优质原奶还能卖上价格。”他预测2016年下半年,行业形势有所回暖,该企业期待收奶价格再往上调一些。(第一财经日报)

 

单方违约的形态

 

违约形态,即违约行为形态的简称,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在实践中,单方违约的形态具体如下: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为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若属于嗣后不能履行,则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便成为部分不能履行,可构成违约责任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为迟延履行,可以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若属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明确规定有履行期限,采“期限带人催告”原则,如期限徒过,债务人便当然陷于履行迟延。如果约定的是一段时间,则期间的末尾具有确定期限的意义。上述原则,存在例外。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依《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除给付货币的债务和交付不动产的债务之外,“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参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债权人不去催收,债务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经过而陷于迟延。须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条第3项采取了债务的额“债权人往取主义”原则,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大打折扣。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未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的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权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者债务人知道履行期限届至时,发生履行迟延,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需要一段合理时间,可以例外。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情事中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催告成为债务人负延迟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5、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消费其实是这次蒙牛收奶风波的“病根”,面对这样的困境,上游养殖业和下游乳品加工业更应协调发展,平衡分配中国乳品产业链的利益,形成经济共同体。只有这样才有能共度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