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持续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将成为历史,“全面二孩”即将“从纸面走向现实”。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倍感欣慰、极具历史意义的时刻,意味着持续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将彻底成为历史,“全面二孩”即将“从纸面走向现实”。
和前不久公布的《草案》相比,新计生法的“亮点”,事实上不单单只是对“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在其他一些舆论十分关注的相关配套政策方面,也都做出了许多尊重民意、更符合社会现实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比如,针对此前公众关心的“产假”问题,新计生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只要是合法生育的子女,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延长产假。再如,针对此前舆论热议的“失独家庭扶助”问题,新计生法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这意味着,即使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现“失独”,仍能“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而针对此前草案中出现的“禁止代孕”条款,鉴于“各方分歧较大、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新计生法则予以删除。
此次新计生法还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而据了解,“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这意味着,新计生法规定的是一种“2+1”格局,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也“可再生育(三孩)”。
而且,一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地方性计生条例进一步明确“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后,还有可能是跨越不同省份限制的,因为依据新计生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