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6-01-01 09:00: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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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明确,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7种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关于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应当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以此确定残疾赔偿金。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为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为平均工资的五倍以下。


司法解释还规定,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年平均工资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