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解决中国最大仲裁案 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

时间:2016-01-12 09:59:00 来源:钟材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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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时13天,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受理并解决了一宗中美跨境投资纠纷,此案争议金额达134亿元人民币,为中国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仲裁案件。

  

一宗中美跨境投资纠纷 争议金额达134亿元人民币

 

此起仲裁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分别来自中国、美国、新加坡、苏格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不同法律背景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仲裁的保密性原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未对外透露此案的具体案情。

  

13天一裁终局 双方高度满意

  

据悉,涉案合同原来并无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中美两国当事人共同协商指定该院组成独任仲裁庭仲裁。争议金额高达134亿人民币,案情复杂,当事人分歧巨大,深圳国际仲裁院采用 “调解仲裁”模式,从立案到结案,仅13天便高效完成仲裁,且为一裁终局,中美两国当事人对最终的解决方案都表示高度满意。为避免诉累,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可跨国执行。

 

据悉,本案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公信力。大部分的仲裁案件是根据合同中已有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而本案涉案合同原来并无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后,中美两国当事人基于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充分信任,共同协商指定该院组成独任仲裁庭仲裁。

 

二、国际性。本案仲裁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分别来自中国、美国、新加坡、苏格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不同法律背景。

 

三、创新。本案采用的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多年来大力推广的“调解+仲裁”业务模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四、专业。本案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来自中美两国多方当事人分歧巨大,通过调解庭几经通宵的艰苦斡旋和仲裁庭的专业处理,中美两国当事人对最终的解决方案都表示高度满意。

 

五、高效。本案自立案到结案止,仅耗时13天,中美两国当事人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高效运作表示感谢。

 

六、跨国执行力。该案一裁终局,避免诉累,而且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可跨国执行。

 

法人治理 更具公信力

  

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独特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仲裁院在国际上具有公信力。2012年,深圳以特区立法的形式颁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引入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在中国内地率先创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须来自境外,以避免可能的地方干预、行政干预及内部人控制等弊端。12名现任理事中有11名为外部理事,包括5名境外知名人士。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在全球遴选的仲裁员覆盖50个国家和地区。在该院最新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中,境外仲裁员共计353名,占总人数的40.6%,仲裁员的国际化比例位居全国第一。

  

截至2015年底,该院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来源国别超过60个,调解案件的当事人来源国别111个。(深圳新闻网综合)

 

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以协议为依据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受理并解决的这一宗中美跨境投资纠纷案,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等等。

 

一般情况下,正义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仲裁,都是基于事前签订或者约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一)提交仲裁的事项。

 

(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系。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 。

 

(五)仲裁的效力。

 

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合格的仲裁条款,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多拟定示范仲裁条款,以备当事人采用。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有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之说法。像本案这样,涉案合同原来并无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协商制定仲裁机构的情况并不是很多。

 

国际商事仲裁审理方式

 

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审理,又称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又称不开庭审理。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选定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时,则采用口头审理的形式进行。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前,经仲裁庭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

 

应注意,开庭地点和仲裁地点有可能不同。仲裁地点通常就是指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它基本上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

 

各仲裁规则一般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同意公开审理外,仲裁审理应不公开进行。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不受其影响。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此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审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除作出最终裁决(终局裁决)外,根据需要,仲裁庭还可以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请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一项终局裁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构成定案。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不理会或否定该项裁决。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该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越来越受重视。中国的国际仲裁坚持为当事人服务、注重营造和谐氛围、公平公正裁判的理念,较低的收费水平减轻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做法,询问式程序管理节约当事人时间的制度,以及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传统经验,都是对当事人很有吸引力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