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抽检发现小米等空净产品不合格 复检的申请程序

时间:2016-01-21 09:22:00 来源: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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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针对市售的多款空气净化器的抽检结果,包括小米、三个爸爸等在内的厂家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抽检的小米空气净化器因“固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这一空气净化器核心指标未达标,被抽检部门定义为严重质量问题。小米方面在给新京报记者的回复中称,对质监部门的测试流程有异议,已提出复检申请。

 

小米、三个爸爸等空净产品抽检不合格

 

从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来看,雾霾来袭时往往也是空净产品的销售高峰期。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周发布的一条抽检结果,暴露了部分产品的质量问题。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月14日发布对市售多款空气净化器的抽检结果显示,小米、三个爸爸、ENVION、格瑞卫康4款受检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为固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及噪声、待机功率等方面,其中,格瑞卫康的超薄型空气净化器存在噪声问题,而ENVION一款空气净化器固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不合格,三个爸爸旗下守护天使空气净化器的待机功率不达标,小米空气净化器则因固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不合格及噪声问题被定义为“质量问题严重。”

 

本次共采集43批次样品,其中,在标称了适用面积的32批次产品中,7批次产品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2批次产品未标称适用面积,但标称了颗粒物洁净空气量;9批次产品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其中,5批次产品的噪声不符合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规定的参考值;27批次产品的噪声符合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规定的参考值,但噪声的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允差大于+3dB(A)。

 

作为衡量空气净化器产品净化效果的重要指标,即适用面积指标,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新修订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于2015年9月15日已发布、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适用面积指标,噪声项目也做了相应的修改,目前正处过渡期。其中明确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基本技术指标,即空气净化器基本技术指标(核心参数)为“洁净空气量”(CADR值)和“累计净化量”(CCM值),即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净化能力”和“净化能力的持续性”。参与此次标准修订的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鲁建国告诉记者,洁净空气量是指单位时间内,空气净化器能够净化的空气体积。

 

这也就意味着,小米和ENVION的空气净化器“净化能力”未达标。

 

小米喊冤 提复检申请

 

对于检测结果和产品的“净化能力”问题,小米方面也对测试流程存在异议,并已经向上海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小米方面在给《新京报》记者的回复中称,此次抽检的产品在上市前曾获得上海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的检测,固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CADR)达到409立方米/小时,净化效能符合A级标准。此次抽检的小米空气净化器的CADR值仅为346立方米/小时。小米方面认为,不可能因产品批次不同产生如此大的CADR值差异,经向检测单位征询,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洁净空气量测试挡速并未持续使用高速模式。

 

噪声问题:过渡期的尴尬

 

噪声问题是小米空气净化器抽检中发现的另一问题,上海市质监局表示,此次抽检依据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GB 4706.4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DB31/622-201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等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共5批次产品的噪声不符合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规定的参考值。

 

小米方面认为,检验单位执行的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标准。对此,智米公司向上海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小米生态链产品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抽检的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GB4706.45-2008,由于部分标准中未对噪音标准有明确要求,产品均按照实测标注。

 

现在正处过渡期,新标准尚未正式实施,原有标准又存部分不足,这种尴尬似乎难免。不过上海质监局在发布抽检结果的同时也提醒,新修订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了适用面积指标,对噪声项目也有相应修改。过渡期内,企业应根据新国标,提高产品质量,按标准完善标志标称,保障消费者利益。(新华网)

 

复检的申请程序

 

1、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从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并向复检机构提出申请。在流通环节抽样的,被抽样单位或食品标示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知初检机构在5日内按样品储运要求将备用样品寄、送至复检机构。

 

4、备用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复检机构需按照实施细则中指定检验方法使用备用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有特殊要求的,不得超过初检周期(初检机构收到样品至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具体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来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