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在由法制日报社指导、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联合主办的“2015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竞争与壁垒——中国企业涉337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中国企业仍是337调查案中最为常见的被告。
所谓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赋予的行政权力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是禁止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原告有时包括多个有关联关系的原告企业和机构。2008年至今,共有28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机构在USITC成功发起过337调查。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具体涉及的调查范围包括专利、商标、商业外观、商业机密、版权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其中,专利案占绝大多数。
调查结果明确之后,USITC会发布两种法律救济令——排除令和禁止令。
其中,根据具体情况,排除令又分为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监督执行,不计涉案产品来源,完全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有限排除令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监督执行,禁止特定被告方来源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
禁止令由USITC监督执行,被告方须停止其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进口与销售涉案产品等行为。
USITC发布的救济令一旦被确认并执行,对于被告而言是十分严苛的行政处罚,这也是337调查的威力所在。
《报告》统计,当美国经济出现显著下滑波动时,美国市场上的企业、机构会随之更加倾向于通过发起337调查案来打击外来竞争者。经济下滑也往往预示着未来的年份里会迎来337调查案立案量的增加。
除了经济增速下滑,中美双方贸易关系的不断加深是影响立案数量的又一宏观因素。
一些主观因素也是337调查立案数量有所增加的重要原因。比如,《报告》认为,中国企业缺乏对美国市场相关制度、规则的深入了解。
由于中美之间司法和行政制度体系现实差异的存在,人们对于337调查的认识也较为片面,有时还存偏见。
《报告》在对去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中国企业的情形仍然不容乐观。
《报告》显示,在2015年的337调查案中,被告为中国企业的案件共11起,比2014年减少12起;涉及的被告企业数量达43家,比2014年减少25家。涉及的被告企业中,中国内地企业33家,台湾企业5家,香港企业5家;涉及的领域包括打印机与耗材、LED、音频设备及软件、美容设施、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
《报告》分析,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趋势,主要是由于美国经济复苏,国内市场竞争环境有所改善,相关企业发起337调查打击竞争者的意愿出现回落所致。
因此,下滑并不能说明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的情况有所改善。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内地企业被作为被告的案件占到337调查立案量的27.8%,如果计算香港、台湾的被告数量,这一比重为30.5%。中国企业仍然是最为常见的337调查案被告。
而这样的情形依然在继续。
根据USITC统计的数据显示,1995年至2015年的21年时间里,针对中国内地企业的337调查案数量为186件,约占同时期337调查案立案数量的30%,占比远超同时期的台湾、日本和韩国。从1995年至今,中国内地是被告立案量最多的地区。
例如,在2015年立案号为“337-TA-977”的第11起案例中,涉案的9家中国公司都来自内地。
据USITC官网显示,2015年11月17日,美国著名户外运动产品公司Feradyne Outdoors(以下简称Feradyne)与其全资子公司Out RAGE共同请求USITC对9家分别从事运动设备生产和进出口的中国公司发起337调查。
这9家公司均来自中国内地: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宁波Faith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宁波Forever Best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Linkboy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深圳Zowaysoon贸易有限公司、厦门Xinhongyou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众鑫源工贸有限公司、郑州IRQ贸易有限公司、郑州Paiao贸易有限公司。
Ferayne和Out RAGE在诉讼书中称:涉案的9家中国公司所生产、进口,并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刀片箭头及同类产品”均为仿冒品,并侵犯了原告所持有的8项在“刀片箭头及同类产品”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原告认为,其被侵权的产品是2006年所开发的RAGE系列的“刀片箭头”产品。此户外运动产品受到了各界消费者的欢迎。自此之后,便有许多来自中国的仿冒品在美国境内通过eBay、Aliexpress和亚马逊网(Amazon)进行出售。被告所生产的“刀片箭头及同类产品”几乎和原告所生产的RAGE系列产品一模一样。
为了进一步佐证,原告在起诉书中附上了大量的被告产品的图片,并与其产品的图片进行比对后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的确有相同之处。原告称,此类仿冒产品已经严重损害了Feradyne的商标权以及专利权。为此,Ferayne公司请求USITC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1、尽快立案并展开调查,并禁止被告继续进行生产、进口美国并进行销售涉及侵犯原告8项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产品。
2、安排并召开听证会,决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
3、颁布“永久无限制排除令(Permanent General Exclusion)”,永久禁止涉案的产品以及所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其他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境内。
4、颁布“永久禁止令(Permanent Cease Desist Order)”,永久禁止已经进入美国境内的涉案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
5、授予原告法庭认可的更多救济。
2015年12月17日,在接到原告起诉书的30天后,USITC正式立案,并将此案交由USITC的行政法官David P. Shaw负责。次日,USITC就对被告的9家中国企业发出了出庭通知。
中国方面很快作出了反应,2015年11月20日,也就是原告提交337调查请求3天之后,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此案发出了公告,称:“这是今年以来外国企业在美对中国企业提出的第11起337调查申请。”
2013年6月初,USITC裁定,苹果公司iPhone4、3和3GS以及3G版iPad及iPad2等旧型号产品侵犯韩国三星电子的3G相关专利,下令禁止这些产品在美销售,虽然被禁售的只是苹果早期的产品,但这仍然对苹果影响很大。这一裁定“惊动”了美国总统,奥巴马罕有地运用总统否决权,以影响经济竞争为由推翻了销售禁令,苹果方才得以保全其上述产品。
由此可见,337调查在程序上并不专门针对某个国家或地区以及特定的产品领域。因此,这也成为世界其他国家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等权益的工具,有时美国公司也会因此成为被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337调查案并非司法诉讼,而是由美国行政部门经立法授权实施的行政调查。不过,这一行政调查采用的调查方式基本上参照美国法庭诉讼的程序进行,并且由USITC任命的行政法官主持进行。一般情况下,337调查遵循无原告不立案的原则,但USITC也拥有自行启动调查的权力,不过由USITC主动发起的337调查案稀少,过去的两年中都未曾出现。因此,尽管其调查的目的在于保护美国相关产业,但通常来说,如果没有被侵犯相关权益且符合发起诉讼标准的原告主动向USITC发起投诉,一般来说USITC很少会对相关领域发起调查。
事实上,参加诉讼的中国企业,胜率并不低。
《报告》系统梳理了过去已经结案、同时涉及中国企业和日本企业的15起案件。在这15起案件中,涉及中国企业29家(次),涉及日本企业34家(次)。
对此分析后发现,这15起已经结案的337调查案中,同时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和日本在败诉率上,中国企业以7%的比率落后于日本。如果将不侵权、撤诉也作为胜诉来统计,则中国企业的胜诉率为55%,而日本企业的胜诉率为30%。日本企业在这些案子中发生了大量和解,超过2/3,相对来说中国企业则更多是不侵权。
依据检索出的数据,中国企业在美国发起337调查的情况仅出现一次。而且,发起该次337调查的中国企业事实上是美国集团企业的分支企业。因此严格来说,这唯一的一次也很难算在中国企业的头上。 但放弃应诉带来的败诉结果,拉高了中国企业的败诉率。而同样让人震惊的是,中国企业不主动起诉的数量同样惨淡。
这种被动局面远落后于同样是337调查主要涉及区域的日本、韩国。
要看到败诉率高的背后,除了不主动应诉以外,很多中国中小企业面对337调查案时,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知识和渠道等而最终选择不应诉或者应诉不当,这些企业的胜率惨淡依然值得关注。
中国企业应当积极运用337调查的机制保护其在美国的市场和工业,通过多申请美国的专利等方式,在美国建立起自己的机制,从而利用337调查案在美国建立起自己的贸易壁垒。善于并且敢于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各种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