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份罚单直指票据业务 银监会对票据业务风险作出提示

时间:2016-01-30 09:59:00 来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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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警示票据风险,近日,银监会再度下发了《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其指出,“对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进行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审慎行为”,并对7种典型的违规问题进行了提示。

 

银监局上百份罚单直指票据业务

 

“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等多项违规行为都在银监会的重点检查范围内。

 

而根据记者统计,各地银监局近两年对于银行票据理财的违规行为开出了多张罚单,仅2015年下半年就有上百份罚单,仅湖南银监局2014年和2015年共开出了10张罚单,罚款28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各地银监局对违规银行开出罚单超2000万元。

 

湖南银监局开出10张罚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湖南银监局开出的10张罚单中,除了本地银行长沙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以外,多数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违规事实包括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开展票据买卖业务、贴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不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违规使用票据贴现资金,将他行银票在本行贴现后回流至出票人,并用该贴现资金作为本行客户签发的商票保贴保证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收取票据承诺费。

 

上海银行人士向记者透露,近期银监局的监管重点为中小银行新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于货币政策较为宽松,资金成本低,企业会选择商业汇票,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因为对存款保证金的需求,会降低要求增签承兑汇票,对机构的审核也不十分严格。

 

此外,在去年年底,各家银行信贷规模吃紧,票据资产继续出表,许多农合机构参与进来,他们与小银行联手,消化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资产,帮助银行调整信贷规模,因此银监局在去年年底严查了农合机构的票据业务。

 

银监会发文加强规范

 

事实上近些年来,银行承兑汇票在信贷市场上的角色已经愈发重要。数据显示,2014年初到今年10月底,金融机构占贷款规模的票据融资余额从2万亿元快速上升到4.5万亿元,翻了一倍有余,而2010年至2013年底4年间票据融资余额一直在1.7万亿元-2.2万亿元之间徘徊。

 

央行公布的三季度支付结算数据表明,今年三季度电票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量同比分别增长73%、73%、119%、287%,市场流动票据中电票占比已经达到30%,这个比例与2013年相比翻了2番。

 

在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监管套利不可避免。工行票据营业部人士就对本报记者表示,贴现的风险资产权重此前为计提20%,新资本协议后为25%,转贴现的风险资产计提为买断方银行,3个月以下计提20%,3个月以上为25%,有一些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资产计提规定,将6个月的转贴现拆分为3+3个月来规避新资本方法的下的风险计提,这些手段层出不穷,也为监管带来了麻烦。

 

不过,此次银监会重拳出击,根据本报记者了解,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了对票据业务的自查。根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格按照业务权限、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和同业授信额度开展同业票据业务,《通知》还严禁银行员工和机构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倒打款”。可以肯定的是,将对中介开展业务产生不小的冲击,同时,目前主流的带行、租同业户错配等都将在短期内受到监管影响,特别是对于包括互联网平台在内的票据中介机构的影响更大。(证券日报)

 

银监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的提示

 

为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风险提示

 

1、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同业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存在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会计处理不集中、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等问题。

 

2、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棋;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3、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有的还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

 

4、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5、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调节信贷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6、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代理转贴现、抽屉协议,隐匿信贷资产规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出借账户和印鉴。

 

7、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在个别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主导下,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违规贴现,大量出具抽屉协议或承诺办理转贴现,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甚至账外经营,潜藏风险重大。

 

(二)监管要求

 

1、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审核、审批职责。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对已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同业专营和治理要求,严格按照业务权限、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和同业授信额度开展同业票据业务。

 

2、强化合规管理,规范票据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控建设,全面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员工行为管控。严禁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携带凭证、印章等到异地办理票据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甚至成为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

 

3、完善绩效考核,防止资金空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按照业务实质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调节经营指标和绩效收入的工具,造成银行资金空转。

 

4、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坚决把“三铁三见”要求落实到位,严肃査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及账外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外,还要追究上级管理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