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账户为何要实名制

时间:2016-01-30 09:52:00 来源:袁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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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公布了,并确定将在2016年7月1日施行。该管理办法要求支付账户实名制,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身份核实方式要求以非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来验证身份,比如身份证或银行卡都可以,只能用于消费和转帐,转帐限额是自帐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消费和转账限额如果要增加到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则需要经过三类外部渠道验证;10-20万元的消费和转账限额,要经过五类外部渠道验证。

 

该管理办法为什么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奥秘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网络支付实行实名制的原因

 

近年来,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银行、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以及众筹、网络借贷等在内的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迅猛,影响重大。对于我们这类消费者来说,这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为我们带来了传统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便利服务以及相应的优惠服务,金融消费更趋方便化。同样,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另一方面也因此带来了较为突出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一些消费者的资产安全受到威胁。

 

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当然也冲击了现有的金融行业秩序,也正因为此,我国传统的金融企业对于“触网”变得更为积极,更为主动的拥抱改革创新。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带来冲击的同时,也促进金融消费变得更为活跃。

 

而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强调的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及其必要性。这是因为如果主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长期允许非实名账户的存在,默许不明来源的大宗资金频繁往来,显然也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这样的风险也更具有隐蔽性和突然性,最终解决应对风险需要付出很高的社会成本。

 

简而言之,因为实行实名制,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等。

 

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该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网络支付实行实名制的法律依据——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为根据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强调实名制的实行,那具体有哪些条款规定了网络支付机构实名制实行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倍。

 

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倍。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尽管我认为网络实名制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但不得不承认,网络支付实名制能更好的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也更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