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些当事人因为时间等原因,不愿意报警走行政处理程序,而选择“私了”。但是有些交通事故已经不仅仅是民事纠纷的范畴,还涉及到行政处罚等问题,是不能“私了”的。而且有些当事人为了图一时方便,忽略“私了”的正规程序,导致了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如保险理赔等等。
交通事故“私了”的条件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即“私了”,是指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一种处理方式。具体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想要“私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仅限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2、仅限于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自愿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交通事故。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不必保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虽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3、仅限于没有公共危险的交通事故。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4、仅限于无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5、仅限于合格驾驶条件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6、仅限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交通事故“私了”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之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就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反悔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通常“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
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医院对当事人的病情误诊,导致错误“私了”。待损失确定后,当事人完全可以撇开“私了”协议内容,以新的损失、新的诉讼启动新的维权程序。
交通事故“私了”确实有很多好处,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果发生了仅涉及到少量财产的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但是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比较大,涉及到保险理赔或者造成人身伤害时,最好还是谨慎一点,选择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