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进行商品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付、发货、运输等一系列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分三种,分别是B2B、B2C和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便捷高效高性价比是它相对于传统商业的优势,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比越来越大。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规模的扩大,它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也日益显现。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系统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的是少许散乱的法规和地方性规定。例如,2010年5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相关办法,划分了法人和自然人卖家,规定:自然人只要具备登记注册的条件,就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没有营业执照但在互联网进行商业运营的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制登记。从此,我国网上商城开始实名登记,电子商务税收迈出重要一步。2012年7月10日,广东省工商局颁布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若干意见,规定网店经营者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可以使用公共办公区域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只在网络经营商品买卖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如果符合当地有关住所的规定,也可以将自己的住宅或租赁的房屋当做住宅办理工商登记。发票是我国征税的依据,2013年1月,《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我国开始探索电子化发票。
正因为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诸多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及监管问题
1.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
(1)电子商务引发居民管辖权的问题
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相对稳定,容易查到。但电子商务活动可以匿名又有全球性,因此,查明纳税人真实身份并不容易。关于公司居民身份,我国采用的是“总机构标准”,规定公司的总机构所设在本国境内则为本国居民,其他国家有的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管理中心标准”,但这些在电子商务中却无法适用,因为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空间的设定,网上经营的公司的“住所”只能以各自网址为标志。公司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召开会议作出决策,发布指令,总机构也可能形同虚设。
(2)电子商务引发来源地管辖权的问题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指对在本国取得的收入的款项征税,而不管纳税人是否是本国居民。但在电子商务中却不容易确定收入的来源地,一是经营所得来源地不易判定,经营所得一般通过常设机构标准来判断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与本国,但由于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易确定,导致经营所得来源地不易判断。二是劳务收入来源地不易判定,一般说来,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由此所得的劳动报酬就属于该国家的收入,但在电子商务中,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劳动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致,实际收入的来源国就无法对此收入征税,造成税收流失。三是投资所得来源地不易判定,投资人在异地网上注册和远程资金遥控,就可以逃避投资所得的纳税义务。
2.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问题
传统的税收征收中,征税的相关细节较清晰,手续票证齐全,使之有据可查,方便监督管理。但电子商务的各种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都是通过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传递,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没有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有些无从下手。并且很多信息是通过表格填写的,电商可以随意修改且不会留下修改的痕迹,导致电商的收入难以计算,因而监管也变得力不从心。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难执行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保全和税务强制执行是建立在税务机关可以选择有效的强制措施(如对纳税人的账户和所有物品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来控制纳税人的财产,以此方式来使纳税人缴纳税款。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纳税人的财产如何被税务机关得知并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呢?例如,购买方购买了纳税人开发的软件或程序,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在线下税务机关没有控制纳税人的实际财务,也没法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很难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和税务强制措施,并且如果纳税人的网上财产在国外,还需国与国之间的协作才能停止其银行帐号或直接从中划拨税款。
(三)公民纳税意识薄弱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仍然不高,因为我们并不能很直接很透彻的看到自己缴纳的税款直接作用于自己的生活中。电商多为单一网络经营的个体户,在线下没有实体店,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也就无法开具发票。而且似乎不少买家也习惯了网上开店盈利不开发票不用纳税。造成我国大量税收流失。虽然税收知识类的相关视频有不少,但人们若不主动查找时很难接触到的,并且纳税意识的普及面并不是很广,有很多公民也不清楚有了纳税方面的疑问应该找谁或在哪里询问。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议
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所以不管通过什么手段、方法的所得都要依法纳税。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交易,交易方式虽然运用了高科技,更先进,但其本质并无改变,也应纳税。对电子商务征税,一方面是防止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也是为了让老百姓自己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与便利。因此,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加强监督管理
1.明确税收管辖权
(1)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应该将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和居民管辖权原则相结合。凡是电子商务所得来源于我国的适用属地原则的所得来源地管,对于居住地在我国或者具有我国国籍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提供服务的提供商、销售商,适用属人原则的居民管辖权,尽可能的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2)重新界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常设机构
现在认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常设机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网址不能作为常设机构。网址仅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数据联合的产物,其本身够不成有形资产,也不存在场所、机器或设备等设施。但是有些人认为如果某网址是长期的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的话,网址可以作为常设机构。第二,服务器能够构成常设机构。服务器属于计算机设备,并且它总是建立在某个地点,可以构成一个企业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在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而且是固定的,企业的营业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服务器进行,而且它所进行的活动不属于商业活动前期的准备或辅助的活动时可以被认作常设机构。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构成常设机构。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向其他企业提供平台、技术支持等服务是其营业常规服务,而不是其他企业的营业代理,无权以其他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成为常设机构。
2.运用先进科技帮助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在网上进行交易,由于交易的地址很难把握,所以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互联网的链接地址对相关的电子提供商进行强制的收费。另外,税务机关也要与互联网同行,比如与银行联合,创建可以全天检测的系统,通过开发和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督促缴费、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的流程、稽查违规违法行为等,提高税收的及时准确性,达到有效征收税款的目的。
(二)采用电子化统一税票
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网络发票是指基于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即每次互联网交易后,必须通过网络系统开具专门的发票,并将开具的电子票据传送给银行,才可以进行电子账户的款项结算。这就要求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等也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同时纳税人要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尽快确立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以确保税收征管顺利进行。
(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纳税人自身的素质高,纳税意识强,这才能根本解决税收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税务部门应普遍自觉纳税的教育,让人们更多的了解税收以及纳税的相关知识,用完善的税收体系,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效率,鉴于网民人数的增多,建立网上咨询站或者宣传站是很有必要的。税务机关可以用动画视频等方式宣传税收知识发给电商或在网站发布以达到宣传的目的,利用多媒体技术,也可以在网上建立咨询系统,提供在线咨询,为人们答疑解惑。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意识的提高对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体制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通过网络互相联络,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税收的官方网站并大力宣传,税务人员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即时信息、政策变更,接受网络纳税申报等,方便联络纳税人方便快捷的了解更多信息。税务机关的人员培训也必不可少,定期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用更积极的态度为纳税人解决问题,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
只有纳税人和纳税服务人的素质都有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得到解决,其税收制度和政策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电子商务发展才能有一个良好的、公平的发展空间。
(四)加强人才培养
所有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征收方法商榷、技术手段的研发最基于自然人来执行,人才无疑成为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调整最重要的法宝。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我国有很多精通专业的税收方面的人才,并且为我国的税收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在数字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税收的电子化,需要网络技术人才才得以实现,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不但要精通相关的税收业务知识,又要懂得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的知识,目前,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人才少之又少,原来的单方面人才也要多加学习,多培训才能达到要求,另外,此类的培训机制和人们对这方面的意识也比较缺乏。因此,要想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快复合型业务人才的培养。一方面,是对原来有税收专业只是的人才的外语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培训;另一方面,对计算机专业人才的方向性培养,他们本身对电子商务有这非常专业的理解,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加强外语的学习和税收业务方面的学习和实践,就集电子商务技术、税收专业知识、精通外语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未来的税收征管提供人才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