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国外对股份回购作了普遍的规定,特别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实践中还很少实施。
股份回购的目的
1、反收购措施
股份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份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
2、改善资本结构
股份回购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利用企业闲置的资金回购一部分股份,虽然降低了公司的实收资本,但是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
3、稳定公司股价
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
建立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购的股票作为奖励优秀经营管理人员、以优惠的价格转让给职工的股票储备。
股份回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当一个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时,股价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两方面的叠加:首先,股份回购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将发生变化。在假设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变的情况下,股票的净资产值和股价存在一个不变的常数关系,也就是净资产倍数。因此,股价将随着每股净资产值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股份回购中净资产值的变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
股份回购的方式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本所鼓励其回购股份:
(一)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
(三)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
(五)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
(六)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
(七)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回购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立以后,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本公司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法律是允许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购之日起十日内将该部分股份注销;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以及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为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的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当公司与拥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归公司所有,其他公司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然也为本公司所有。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公司职工,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公司股份,以把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公司就需要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
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是公司经营计划的一部分,不应对公司的股份构成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收购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同时,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规定公司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公司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动性差而作出的规定,以防止在出现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公司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公司。因此,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公司就会拥有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而收购本公司股份,都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这也是和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吻合的。而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依法提出这一要求时,公司就应收购其股份,不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与企业经营策略,尤其对于改善中国资本市场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实践操作中诸多不规范性和风险,在进行该行为时,当事人需考虑清楚,谨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