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6-02-24 09:10:00 来源:李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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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无论是自动解散还是被强制解散,仅仅是公司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结束。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而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至于在此股东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则应取决于公司被注销时的实有资产数量和股东应诉时的举证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量,则应以此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

 

根据公司无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将公司无法清算时的清算责任区分为: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和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表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主体的个人财产出现混同,则公司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损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在此情形中,清算义务主体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有限责任原则作为抗辩,而应基于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瑕疵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进行公司清算,必然要以公司账册资料完备为前提。而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负有确保公司账册资料完整、齐全以备清算的义务。如果由于公司财务资料的缺失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必将导致公司债权人以清算后的公司资产实现其债权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因此清算义务主体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因清算义务人的过错造成对清算法人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对清算法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解散之后,清算义务主体经法院判令限期履行清算义务而拒不履行时,由于公司资产未经清算,公司债权能否得以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均无法明确,此时应视为清算义务主体以其行为表明将放弃有限责任原则的豁免,以此作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代价。此种情况下,法律应赋予公司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请求适用特别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或者对公司清算义务主体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主体承担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公司未能及时进入清算的原因,可以将公司清算前的清算责任区分为:公司清算组织责任和公司清算实施责任。

 

清算义务主体没有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是导致公司未能进人清算程序的直接原因。实际上,清算义务的履行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清算主体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清算;第二种是清算主体直接执行清算事务。但无论清算义务主体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清算义务主体逾期未履行其中任何一项义务的,都将造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出现障碍,公司债权人也因此可以诉请清算义务主体履行清算义务以排除障碍。上述的公司清算组织责任和公司清算实施责任,正是分别对应了公司进人清算之前清算义务主体所负有的组织清算义务和实施清算义务。公司清算义务主体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须承担公司清算组织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主体不履行实施请算义务的,则须承担公司清算实施责任。

 

根据清算义务具体履行情况的不同,可以将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责任区分为: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当清算义务主体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清算义务主体履行清算义务,排除进人清算程序的障碍。然而,一旦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义务主体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么损害后果就已经超出通过追究清算组织责任或者清算实施责任所及的救济范围。此时,应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主体赔偿因逾期清算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作为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清算过程中,清算行为出现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清算义务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清算瑕疵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维护公司债权和保护公司资产的义务,导致公司债权能实现而无法实现,或者导致公司资产毁损、贬值、流失的,则清算义务主体应当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债权申报通知的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

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因资产分配完毕而无法受偿时,清算义务主体同样应当向未能参与分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主体在清算结束前,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分配顺序,将公司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公司债务之前,擅自直接或变相进行分配或侵占,造成债权人未能就公司资产实现债权的,须向公司债权人在债权不能实现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清算义务主体所应承担的上述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公司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因为私分公司未清算资产的行为是一个积极行为,公司债权人有责任证明该行为的存在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从而在该范围内请求清算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如董事在没有支付或清偿公司所有已知的债务、债款或责任,或者没有为其做出足够的储备时,表决赞成或同意在清理该公司期间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那么在公司上述债务、债款或责任未被支付或清偿的范围内,他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或同意的董事应对公司就上述已被分配的资产的价值负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参与私分公司资产的清算义务主体而言,免责的条件是能够举证证明其并未实施私分公司资产的行为。而对于参与私分公司资产的清算义务主体而言,上述损害赔偿责任则是一种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对某一个部分或全部参与私分公司资产的清算义务主体主张部分或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在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按私分资产数额的比例向其他清算义务主体追索超出其份内责任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