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曾是很多女大学生必须面对的诸多困扰之一。今年三八妇女节前后,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话题再度引发关注。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会不会加剧,如何化解这一难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全国政协委员。
就业性别歧视现状堪忧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去年在北京等地多所高校的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其中,有80.2%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笔试、面试机会”“不给女性复试机会”和“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的现象。调查结果还显示,被访女性平均受到性别歧视的次数达17次。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用人单位必然会对女性就业设置更多的障碍,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将会进一步加剧。”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1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用人单位往往片面认为,雇用女职工要支付更多的劳动成本。比如,生育和抚养孩子要耗费女性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此期间,女性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以前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时,有些单位就不愿意招录女性;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意味着女性可能会休两次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在招录时必然会考虑这些问题。
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侯欣一已关注多年。他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并步入新常态,就业压力持续加大,就业歧视问题不但不会有太大的改观,相反会呈现出加重的态势。
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整个社会对平等就业权的观念缺乏、现行反歧视法律制度缺失以及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不足,致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已不容忽视。其中,女性由于存在生育问题,势必会遭到来自用人单位的歧视。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这一现状或进一步加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林水利工会主席盛明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就业歧视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但受旧有观念的影响,想要完全消除性别歧视绝非一日之功。目前,我们工会十分担忧的是,随着经济下行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女性就业歧视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明确表示,女性就业面临的障碍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的社会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很多企业在当下的环境里,做到完全没有性别歧视很困难,且“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观念也一直影响着女性就业。
反歧视法律制度缺失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曹义孙直言,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上是一些权利性宣告,缺少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以及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如法律在女性平等权利的宣告性保护方面非常全面,但这种就业歧视仍无所不在,而且明目张胆。
曹义孙认为,现行法律的缺失导致就业歧视案件“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低”。
对此,常凯的观点极为相似。他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保护,尚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法律文本多是原则性的,因此落实情况不佳。一旦女性遇到就业歧视,没有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去依照执行。
“另外,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的适用范围太窄。”曹义孙告诉记者,比如,劳动法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范围远远小于在宪法上享有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公民”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求职者)等遭受就业歧视无法适用该法得到救济。
制定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律
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从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开始。由于就业歧视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人失去平等发展的机会,显然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拦路虎”。
曹义孙指出,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已是国际上反歧视立法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或正在着手制定反歧视的基本法,对歧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反歧视专门机构和纠纷处理机制作出统一规定。
曹义孙表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以真正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对此,侯欣一表示赞同,“当务之急是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严惩那些存在就业歧视单位的同时,降低受到歧视的就业者的维权成本,从而逐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
常凯则表示,女性的生理特点必然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从保护女性就业角度出发,政府应给予企业一些补助,同时在社保、生育保险等领域增加投入。
“工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真正维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盛明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