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记者了解到,该条例3月3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
江苏的此次立法有一个与众不同的地方,就是明确规定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前两款规定(即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这个规定有什么作用?媒体举了一个例子:据专业人士透露条例里关于假期的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可以补休,而正常的双休日不可以补休。媒体记者估算了一下,如果女方把婚假产假一起休,可以休128天+13天共计141天,如果女方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休假,其间正好横跨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春节(3天),那么加上这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补休,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别小看了这多出来的一句话,它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最大限度维护了公民休假的权利。假如立法就规定了公民的假期遇到法定假不再顺延,可能我们也只能认了,但心里肯定不舒服,因为那些所有公民都享受的法定假也被算在了产假之内,实际上产假是被“短斤少两”了。现在法定假不计入假期,显然是充分维护了公民的假期福利。
另一方面,这也是立法精细的表现,为以后更好地执行扫除了障碍。事实上,到网上去查一查,就能看到许多网友询问产假遇到法定假怎么办,而答复的结果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说可以不算假期,有的说可以抵算假期,还有的说法定假恰巧遇到产假的最后一个月才可以顺延,这里的原因在于,相关立法对此没有明确,造成下面执行中的不统一,于是由各地,甚至是企业老板自由裁量了。
关于假期包含的法定假日如何处置,国务院的文件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就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笔者从网上还查到,过去上海市的立法也是规定得比较清楚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就说,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这样看来,江苏立法明确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的做法应该推广,那些尚未出台地方立法的,也应该在将来的立法中把这一点明确起来。至于已经出台地方立法,但并没有明确法定假如何处置的省市,只能靠口头解释和具体要求了,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时有些粗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