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旗下闲鱼平台假货纠纷频现 交易平台或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6-04-02 09:03:00 来源:淘万宝
收藏
0条回复

阿里严厉打假为淘宝清退了大量卖家,却殃及了旗下的二手交易平台闲鱼。北京商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淘宝斥重金组建平台治理部打假后,曾驻扎淘宝网的假货大量涌入了门槛低、监管松的二手市场中,假货引起的二手交易投诉有所增加。对于方兴未艾的二手市场来说,无良商家的侵入对生态是一种严重破坏。

  

假货纠纷频现

  

在阿里提出打造“预算无上限、人员无上限”的治假团队打击假货后,大量售假商家转移阵地,瞄准淘宝旗下二手交易市场闲鱼。消费者赵先生日前向北京商报记者报料称,自己在闲鱼看中了一双乔丹11代篮球鞋,原价2200元的篮球鞋只卖1600元,卖家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是个人卖家,鞋子只在室内穿过一次,赵先生从图片简单辨识后便下了单。由于工作原因,包裹由家人代收,赵先生回到家中满心欢喜拆开包裹,却发现鞋子与正品不符。在相关论坛鉴定后,果然是一双假鞋。卖家却拒不承认售假,反而称赵先生恶意退款。赵先生坦言,同样的事情在电商平台上很容易就退货了,二手交易市场却成了一笔糊涂账。

  

北京商报记者根据赵先生提供的线索在闲鱼平台查询发现,确有假货商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在二手平台售假。商家深谙二手交易规则,注册大量账号伪装成个人卖家,商品价格是原价的7折左右。在与买家沟通时,会表示自己也是二手购得,可用图片去验货。每售出一件商品便迅速下架,多个账号循环使用。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沟通中通过“套词”获得的证据均对买家不利。此类纠纷并不鲜见,篮球鞋、名牌包袋、手机和电子产品是闲鱼售假重灾区。据阿里日前发布的闲鱼运营数据显示,闲鱼共拥有1亿用户、交易物品达1.7亿件,鞋、服装和手机等商品是二手市场的主力产品。

  

个人行为难管

  

闲鱼原为“淘宝二手”的移动客户端,在2015年4月全面改版后以“闲鱼”的名字重新上线,瞄准的是移动端的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市场。相比于淘宝繁琐的卖家认证,在闲鱼注册成为卖家非常简单快捷。二手物品交易是最典型的C2C交易,个人定价、谈价,商品新旧难定以及监管存在困难为假货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京东曾在关闭C2C平台拍拍网时表示,C2C的模式由于个人卖家不被要求在工商登记备案,导致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售假者违法成本几近为零。在二手物品交易中,双方均为个体消费者,假货水货难以鉴别,且监管更加困难。

  

尽管闲鱼通过数据手段监测用户的二手交易行为,也建立了客服介入机制,但每天海量的交易信息却让数据监控部门无从下手,令新型售假者得以浑水摸鱼。某二手交易平台客服坦言,“每天都会接到消费者投诉,买家卖家各执一词,每一笔交易的双方都是个人,客服也要由人来处理,压力非常大”。

  

建立信用门槛

  

闲鱼的创始人谌伟业曾表示,闲鱼每天成交量很大,确实存在恶劣的用户甚至诈骗集团欺骗消费者。阿里巴巴的神盾局、安全团队一直在跟这些人做斗争。闲鱼目前基于阿里巴巴的大数据,引入芝麻、淘宝用户等级以及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的信息,形成用户的信用评判系统。在业内看来,与社交平台的关联能降低二手市场的交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部分简单粗暴的店铺型卖家,对于乔装的“个人卖家”却难以阻拦。

  

电子商务观察人士、上海万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CEO鲁振旺认为,闲鱼应增加卖家注册流程,建设该平台的信用体系。“消费者在淘宝购买商品时,可以通过店铺等级、好评率、动态评分判断该店的信用,但由于闲鱼注册过于简单,给售假者可乘之机。”面对买家举报卖家诈骗、售假的行为,闲鱼应及时介入并公布相关调查情况,将出售假货的店铺列入平台黑名单。“对二手名牌包、运动鞋等高售假率的商品,平台也应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或将其列入禁售商品清单。”同时,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商品时,不要脱离平台用第三方聊天工具沟通,更不要通过其他支付方式付款,以防被骗。(北京商报)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电子商务已经广泛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新《消保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没有区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明确把网络交易平台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区分开来,等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交易的载体,但不能据此认为新消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否定网络交易平台可直接作为责任主体的可能,其对交易平台责任的规定包括先行赔付和连带责任两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9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主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划分为四种责任方式:

  

一是不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与买卖双方交易能否实现紧密相关,但其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因买卖交易主体双方的义务而产生。因为平台是独立于买卖交易关系的第三方,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载体或者说仅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的功能,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服务。

  

二是直接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无论是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B2C还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平台+OTA”,只要单笔交易或具体案件中涉及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涉嫌违法违约侵权的,就是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体。

  

三是本来不是责任主体,但因出现法定事由发生责任转化。比如平台宣传标示价格低于经营者标示价格、平台声称开展促销活动经营者实际未开展、平台强制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又比如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四是共同违法主体和承担连带责任。通常认为,共同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两个行政相对人共同故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为两个以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故意。由于平台与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共同进行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促销宣传,符合价格欺诈共同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是违法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依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知道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此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平台应与该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连带责任。平台不能自行予以排除这种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因为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