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官网近日发布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5日。
该征求意见稿称,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10部规章,同时修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
三原因废止《经纪人管理办法》
此次拟废止的10部规章是:《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记者从工商总局法规司了解到,废止的这10部规章中,有些是因为与上位法冲突,不利于行业发展。
比如,废止的这10部规章中,有5部直接对应广告行业。其中,《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废止原因是,该规章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不利于放宽广告业准入条件、促进广告业的发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废止原因是,该规章内容与上位法有冲突,不利于放宽广告业从业准入条件和促进广告业发展。
此次废止的10部规章中,有些是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的废止原因就包含两项:一是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如关于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规定;二是随着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诸多内容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是与当前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不符,或在以往执法中存在落实难,甚至可能引发执法风险的。
比如,《经纪人管理办法》废止原因就包含了三项:该规章中关于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增加了经营者的义务,与当前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不符;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对此设立罚则,各地难以落实,可能会引发执法风险;此外,该规章中关于经纪人以及经纪执业人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重复的情况。
下放审批权限删除重复规定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修改的4部规章中,全部涉及“外国企业”或“外资企业”,且修改内容最多,分别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比如,《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记者对比原规定发现,此段表述中,实质性的改动内容只有一处:将原规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改为“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即: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省级。
再如,按照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的一些“审批门槛”内容也被删除,其中包括:“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对此,工商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项内容删除的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无须在部门规章中重复规定”。
此外,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一修改,则是旨在适应商事制度改革中“年检改年报”的规定,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放宽外企核准登记授权条件
在另外一部涉及外资企业的管理办法中,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申请”;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对此,工商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新规定降低了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条件,将原有的“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修改为“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从“150户以上”降至“50户以上”,降幅高达三分之二,由此不难看出,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可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门槛大幅降低。
该负责人强调,这一修改,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被授权局的级别和条件门槛较高,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所以决定予以修改,放宽授权条件。
顺应司法解释修改股权出质办法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还有一些修改是因为原规定不符合现实情况,影响到实际执行。
比如,此次涉及外企的另一项重大调整,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删除了第五条中“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的内容。
对此,该负责人解释称,这是因为原规定与2010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商事制度改革精神不符,故予以修改。
这种情况同样体现在此次被修改的另一部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
记者了解到,该施行细则中规定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事项,实际上早在2006年就已取消,故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