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企业的高额负债已引起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两会期间总理指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债转股是我国对商业银行与企业间不良债权债务问题采取的涉及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宏观调控举措,它的成败与金融系统安危息息相关,所以备战债转股的商业银行应了解债转股的有关知识。
商业银行积极备战债转股 可疑等三类贷款先考虑
近期密集传出的消息似乎正预示着,时隔17年之后,新一轮大规模的债转股渐行渐近。
根据媒体报道,国开行一位高管称,首批债转股的规模已经确定为1万亿元,预计将在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化解商业银行的潜在不良资产。在此之前,个别银行、企业已经完成或推出了债转股方案。
“最近消息比较多,我们也开始研究债转股的事情,个别企业已经在谈,现在没有正式文件下来,所以没有正式开始行动。”关于首批债转股的规模已经确定的消息,华南某知名银行中高层人士5日如是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根据业内人士的说法,部分银行的想法是,希望能在朝阳产业或存在发展空间的行业中,选择有核心资产、能被资本市场认可的企业,与投行联手,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关注、可疑、次级三类贷款进行债转股。
“方式是多样的,但由政府包揽肯定是不可能的,所以关键是要放松管制,让银行自己去摸索出不同的模式来。”有业内人士告诉本报,债转股虽然存在市场风险,但在合适的时机,银行仍可获得较多资本溢价。
考虑和投行合作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记者问时表示,企业债务率高是老问题了,还是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且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同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亦称,不良债权转股正在研究当中。
对于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推进情况,建设银行行长王祖继在近日的业绩发布会上表示,针对去产能来讲,债转股政策也在研究过程中,目前政策还没有细化到银行层面。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此前也称,不良贷款的处理上有非常多的方式,债转股也是解决不良资产的方法之一。
尽管相关文件尚未下发,但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开始积极备战。
“我们行也在研究债转股的事情。”近日,上述华南银行中高层人士对本报称,如果监管层正式推动债转股,该行可能会选择部分不良债权做试点,看看效果再说。
随着消息不断传出,债转股近日已成市场焦点。民生银行年报披露,该行持有长航油运、长航凤凰、二重集团、中国秦发及微商银行五家上市公司股权。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研究室负责人杨驰对表示,民生银行持股上市公司的情况,就是常见的抵押贷款形式,企业向银行贷款,将股权、房产、设备等资产作为抵押物转到银行名下,一旦发生不良,抵押物将被迫作为不良资产来处置。
一位国有大行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人士对本报称,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债转股,属于银行被动持有企业股权。这不仅发生在民生银行,很多银行均采取了这种处置方式。
尽管银行目前主要处于被动状态,但数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均告诉本报,随着未来业务量增加,商业银行可能会考虑和投行合作。
“我们也和好几家银行聊过,大家的想法是一样的,都在考虑要不要拉投行进来,而且思路也比较成熟了。”某券商人士告诉本报,银行的计划是,根据贷款分类,选择符合标准的企业,对可疑、次级类贷款进行部分债转股。此外,部分关注类贷款可能也会债转股。
“像中钢这样的企业,贷款原本没有放在不良里,甚至有一小部分正常类贷款,银行也可能拿出来做债转股。”该券商人士称,基于资产保全、资本市场认可度等因素,损失类贷款银行基本不会做。由于债转股的规模都比较大,大型企业有很多家银行贷款,银行可以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来和企业协商,提高议价能力。(第一财经日报)
不良资产债转股是好还是坏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虽然不知道债转股后对银行或企业谁更有利,但是我们应该了解债转股的具体操作。
债转股的方式
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售变现。
(二)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等的改变,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此方面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三)三角置换: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债权人不能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三角置换式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四)债权转质押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务方以本企业等值股权作抵押重新取得对债权方到期债权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质押期内债权方或享受按年度领取固定利息分红的优先股股东的待遇;或者享受按实际经营收益参与分红的普通股股东的待遇,质押期满债务方偿还原始债务。如债务方不能履约,债权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这种方式与股权直接转债权不同,质押期内,质押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债务人仍然是该部分股份的名义所有者,但不享受该部分股份所得红利,而是将其作为到期末清偿债务的利息交与质押权人,只有当质押期满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押权人处置股份时,才可能出现债权转股权或股权拍卖的情况。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债务人可以延缓债务清偿的截止期限,又不失去对股权的名义控制;债权人在延展期内有利息收入的来源,并不立即失去债务偿还优先于股权分配的权利,比债权立即转股权更具灵活性。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范围较小,只适合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固定现金流入,只是有短期债务清偿危机的情况。
(五)债权转回购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后无法立即清偿时,债权债务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债权方以所持债权形式购买债务方等值股权(协议期内不办理股本或股权变更手续),转换价格以剔除该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据,同时约定债务方的回购期限及回购价。回购价有两种确定方式,其一是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及机会成本基础上确定,通常应以年利率表述;其二是订明以到期日等额股权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回购价。
上述5种方式中,方式1适合于企业或项日运营情况良好,只是由于该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利息负担较重而影响经营效果,通过债转股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减轻利息负担压力后,辅以一定的资本运作就可以达到企业或项目上市的情况,其优点在于能够以较好的企业形象上市,资本周转的时间不长;方式3 适合于债转股企业虽不具上市潜力的项目,但拥有期也上市企业。绩优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达到变现的目的;方式4、5较前3种方式则具灵活性,既可享受债权优先偿还的权利,又可在债权确实无法及时兑现时,获得股权的担保,而且与前几种方式增加股份相比,方式4、5并不增加企业股份总数,且大股东不会有失去控制权的危险。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债转股究竟使用哪种方式,应根据相关各方的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相关背景来综合考虑。
债转股的流程
债转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步骤:
(一)达成债转股意向;
(二)获取政府部门批准;
(三)资产、债务评估。
对债务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将不良资产以市值转让,这种做法在操作上会很复杂和费时,但能正确反映债权的真实价值;一种是将银行债权以面值转让,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不必对企业债务进行准确的评估,可以尽快把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出来,且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会受到影响,但这样的期票需要有政府担保。
资产的价值确定也有两神方式:账面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在债转股时确定企业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准,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具体价值标准的选择。
(四)债转股比例确定
债转股比例的确定关系到债权、债务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债转股操作中的关键环节。债转股最简单的方式是1:1转股,假设评估的净资产为A,拟转股本的负债为B,则1:1转股后债权人所占股份为:B÷(A+B)×100%,但1:1转股并非绝对公平,而是需要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可能是溢价转股,也可能是折价转股,而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则是决定转股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则是签订债转股协议及最后实施阶段。
债转股让企业避免了债台高筑的现象,也让银行的不良资产转化为股权。如果不进行债转股,债权人无法讨回债务,而债务人也无力偿还,双方僵持下去的话企业很有可能面临破产,所以说债转股为企业与银行带来了双赢的局面。